建筑网政策正文

进一步搞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工作的通知

来源: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 2017-12-28 14:23:03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工作,有效遏制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搞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资质内部管理。各建筑业企业应提高对资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企业资质和人力资源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人力资源管理。每个企业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企业资质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并作为企业主要人员,一人一企,保持所属企业和入职经历的相对稳定性。填写《企业资格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报我处资质科备案。

二、各企业负责资质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兼职,每人只可任职一家企业,杜绝“中介”代办及资质维护“托管”等现象发生。

三、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各建筑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规范用人行为。企业招聘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岗位人员,应加强拟聘人员入职合规性审查,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不得使用未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无法购买社会保险的“挂证”人员,进行建造师注册及资质申报。

四、规范企业分立重组行为。企业进行分立重组后,涉及企业资质继承、转移的,企业应保证新、老公司仍然具备所拥有资质承揽范围内的施工能力及人员配备。高等级资质人员未做要求的,需满足资质标准中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人员配备要求。对资质发生转移的,自发生转移之日起,原公司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项资质。

五、规范建造师注册行为。企业办理注册建造师等相关人员调出时,应保证已与其解除聘用关系,且企业现有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不能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从严控制人员调出,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六、规范社会保险核查。企业在办理人员注册、资质申报时应提供相关社会保险账户,由我处工作人员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进行核查。

七、坚决取缔资质“黑中介”。对于严重干扰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各类“黑中介”予以坚决取缔。今后,凡中介代理申报资质资格等有关事项的,一律不予受理。

附件1:企业资质资格工作人员登记表

2017年12月26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