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印发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处罚机制的通知 鄂建文〔2017〕75号

来源:襄阳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信息网 2017-12-28 15:26:1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处罚机制的通知

鄂建文〔2017〕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构建动态监管、行业联动、联合处罚机制,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处罚。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部门以违法违规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健全法规机制为保障,以协同监管联合处罚为手段,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处罚机制,使违法违规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打造诚信守法的建设工程市场安全发展环境。

二、联合处罚对象及范围

(一)联合处罚的对象为全省所有在建住建、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迫使施工企业盲目赶工期、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二)联合处罚的范围为全省所有在建住建、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三、工作流程

(一)信息共享。

省安监局是全省生产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为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二)信息传递。

1、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省安监局收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给省住建厅等部门,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级别、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概况及管理分类等。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督促各地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做好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工作,尽快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2、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信息。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或迫使施工单位赶工期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对企业的降低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果、调查记录等行政调查记录。

(三)信息接收。

省交通厅、水利厅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转交省住建厅;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省交通厅、水利厅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行政调查资料(副本)转交给省住建厅。

(四)实施处罚。

省住建厅根据事故报告的责任认定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实结果,启动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证照的处罚程序;省住建厅主管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在实施处罚过程中,省住建厅负责联系当事人,省交通厅、水利厅协调相关企业做好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

(五)处罚结果通报。

省住建厅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及时将处罚结果告知省安监局、交通厅和水利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并负责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省住建厅、交通厅和水利厅分别负责相应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将联合处罚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要明确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共同做好联合处罚的信息报送、措施实施和协调联络等工作。省住建厅联系处室(单位):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人:石世华,联系电话:027-67120972。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各部门应及时沟通会商,达成有效共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6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