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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12-28 15:57:40

长住建发〔2017〕171号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区、县(市)住建局:

为进一步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明确各有关单位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业准入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拌混凝土行业布局规划是行业产能控制、场站布局的依据。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拟建站点(含新建、迁建)在符合布局规划、产能控制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属地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按用地性质在属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后,方能进行建设。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场站要按照《长沙市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规定》(长住建发〔2014〕152号)标准建设,绿色环保型场站建设及运行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的考核依据,未达到标准的不予通过。

二、落实资质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进行审批。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重点是专项试验室设备配置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情况,确保企业生产技术能力合格。

三、强化生产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会同设施设备设计、生产、安装等单位履行验收程序;每年度要进行一次预拌混凝土搅拌设备、设施结构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的场地必须满足必要的检验检测要求,仪器设备要按规定校准和检定,要建立由专人负责的设备管理台账,要按规定进行原材料检验,根据原材料变化及时调整生产配合比。

四、规范市场行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方可生产、销售。

(一)对无资质、违规分站违法违规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使用无资质、违规分站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的施工项目,按违法分包予以查处,工程实体必须进行结构安全性能鉴定。

(二)对允许其它企业(含无资质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的行为,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现行标准、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等违法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查处。

五、加强行业监管

(一)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要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15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长政办函〔2017〕46号)要求,切实加强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我委。

(二)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组织各区、县(市)质安监督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要做到每个企业全覆盖;要进一步完善预拌混凝土监管信息平台,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考核内容,我委将定期进行指导和督查。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6日起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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