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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实施意见

来源:开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1-03 11:06:41

渝建〔2017〕71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责任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直接安全监管权限未下放到各区县的市管工程(以下简称:“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稳步推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 〔2011〕 251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进一步落实“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监管责任划分

市城乡建委对全市“市管工程”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市安全总站受市城乡建委委托,对“市管工程”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对辖区内“市管工程”负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二、属地监管内容

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在履行“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时,应对“市管工程”开展以下监管工作:

(一)对“市管工程”项目施工围挡的结构安全、全封闭与标识标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市管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市管工程”项目内施工造成围挡外扬尘与噪声污染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开展“市管工程”项目施工扬尘与噪声污染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

(四)“市管工程”项目安全设备设施外观影响辖区内城市文明形象的情况。

三、属地监管方式

(一)应安排不少于两人的监督组,明确主监、辅监,负责对“市管工程”进行具体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二)应编制“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督工作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原则上应按照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对“市管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留档备查。

四、属地监管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要充分认识落实“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加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实施。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将落实“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纳入部门工作职能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不折不扣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联动。市安全总站要在落实“市管工程”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在介入“市管工程”安全监管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区县城乡建委同步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加强指导工作。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在对“市管工程”进行属地监管时,发现项目存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提出处置要求并督促落实,如发现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市城乡建委报告并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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