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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8-01-08 13:57:2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领域民工的动态管理,深化劳务用工管理,有效预防和切实解决建筑业的劳资纠纷,维护企业和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江山市支行

2017年11月22日

江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动态管理,提高民工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切实解决建筑业劳资纠纷问题,维护企业和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度。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农民工工资分账制管理制度。

(三)到2018年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与其他其他工程款分账制管理、民工工资银行代发、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四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建立较为完善的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切实解决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的实际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用民工实名制管理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管理,利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民工二代居民身份证,虹膜和脸谱等有效识别载体,动态反映务工者身份、用工情况、劳动考勤、工资发放等信息的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机构和相关的考勤设备,并负责正常开展,监督分包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工作机制的落实。

1、施工总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收集,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维护、日常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申报等。

2、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民工工资标准和支付方法以及考勤等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未签书面劳务合同及未进行相关的三级安全教育的农民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施工企业应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及合理考勤通道,借助二代身份证、虹膜及脸谱识别等新技术,加强对农民工的日常考勤,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措施费。

4、农民工不提供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办理登记相关证件手续或不执行上下岗考勤制度的,施工企业应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5、农民工凭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有权向施工企业查询、复印或拍照其个人的工作量记录、考勤记录、进退场记录等信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施工企业应予以配合。

6、农民工退场时,施工企业应与农民工共同确认工作量,出勤汇总状况以及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

7、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统一设置“建筑工人权益保障告示牌”每月定期公布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保障民工的“知情权”和接受监督。

(二)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推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对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同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协议时,应当书面约定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别拨付办法,人工费用(民工工资)实行专户管理的相关安排。

2、建设单位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及时并足额将合同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民工工资)拨付到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3、建设工程人工费用(民工工资)拨付的基本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为工程造价的25%;市政基础设施为工程造价的20%;钢结构等安装(分项)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0%;装饰工程为工程造价的30%。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银行应签订民工工资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工作机制。

5、将民工工资分账制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开工条件(安全生产)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银行未签订民工工资三方监管协议的,开工条件(安全生产)审查不予核准。

(三)实行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民工工资专户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代发民工工资代发协议,农民工工资由监管行统一代发。除施工初期第一月外,从第二月开始,每月由项目部根据各班组长实际劳务开展情况及现场考勤结果等编制民工工资发放表,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负责人及工程项目劳资专员分别签字确认,并经施工单位审查核准后,由银行直接划拨到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同时将工资发放表和银行代发凭证归集存档,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四)实施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在项目施工现场概况图中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设置农民工工资支付告示牌,每月工资发放后,应将工资发放相关凭证及时张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切实保障民工的“知情权”和接受监督。

(五)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开工时,将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纳入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和民工工资监管银行签订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民工工资拨付和发放的方式。在竣工备案环节,施工单位应将拟验收项目的民工工资分账制管理四项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梳理汇总,形成一份完整的竣工项目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管,合理推进。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巡查,依法查处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住建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各阶段检查和验收工作,要重点督促相关主体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对严重违规的企业要进行通报。人民银行江山市支行要指导各银行做好专户监管工作,各部门间形成合力,确保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推进。

(二)广泛宣传、典型引领。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管理制度工作,广泛营造社会关注,人人关心的浓厚氛围。注重发现和培育典型,确定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开展多形式的系统学习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积极评价,严格奖惩。对落实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效果好而被表扬的企业,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加分;对不落实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逃避主体责任,对民工投诉处置不力的施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进行不良行为公示进行惩戒,做到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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