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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预拌混凝土实行数字化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8-01-10 11:24:14

青建工〔2017〕532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研究决定,建立覆盖全省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数字化质量管理平台,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实行数字化质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凡我省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系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实行检测、计量、使用方量等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输出打印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实行数字化质量管理。

二、工作安排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数字化质量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宣传,将通知精神和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及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2018年3月底之前,西宁市(含各县、各园区)、海东市完成各企业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开始数据采集和上传。其他各州应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开始数据采集和上传。

(三)2018年6月底之前,全省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全部实现数据采集和联网上传。

三、工作要求

(一)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建立并管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平台。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质量监督站)应安排专人负责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数据上传监控、不合格报告跟踪处理等工作,管理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试验人员或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应结合岗位考核情况,到各、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录入指纹并分配权限,按照分配的权限开展试验工作。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签订后上传至“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平台”,供需合同应明确工程概况、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部位、供应方量等内容。

(四)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系统应与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平台进行联网上传,实现检测、计量、使用方量数据的传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随预拌混凝土供货提供给施工企业,出厂合格证必须通过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系统进行打印并可网上查询。

(五)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形成交货检验记录,将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纳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无合格证的预拌混凝土禁止进入现场,未通过质量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不再作为质量验收评定依据。

(六)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追踪处理异常上传数据、不合格报告,核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抽查预拌混凝土质量。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人:李国玉,联系电话:0971-6138155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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