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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7〕230号

来源: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18-01-12 11:44:46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规划建设局)、公用建设局(市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精神,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筑工程现场用工管理

(一)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企业(包括招聘自有工人的施工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依法以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项目部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施工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

(二)建立日常考勤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作业区必须与其他区域隔离,并在作业区人员出入口设置考勤设备,保证农民工每天有效考勤,为薪资发放提供依据。为保证考勤信息准确有效,便于管理,建议施工现场采用生物识别(包括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或指纹识别等)网络考勤设备。

(三)建立工程质安标准告知制度。用人企业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应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标准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并对作业人员的施工质量、安全行为实时监督,如遇作业人员施工质量不达标或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得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因质量不达标为由进行拖欠、克扣。如因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或企业相关规定被企业合理罚款的,不列入企业欠薪范畴。

(四)建立施工现场劳务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工资款月申报表、建设单位工资款银行支付凭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款银行支付凭证、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进出场记录、质安标准告知表、工资册、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等资料。台帐应按月整理、真实可靠并存放施工现场,随时备查。

(五)建立工资专管员制度。每个项目应以实际用人企业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劳务台账的建立,并对现场本企业作业人员和劳务台账中涉及的内容进行管理。

(六)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为止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详见附件)。

二、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管理

(一)实行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以下统称“劳务企业”)登记制度。在温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业务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工地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建管”)进行登记注册(详询0577-88829323)。登记在册的劳务企业将在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实时更新,建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承揽业务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登记在册的劳务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要求规范建筑工地现场用工管理的劳务企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登记资格。

(二)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要加强对劳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是否发放到位按月进行定期检查问询,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并建立巡查台账。建设工程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相关单位负主要或直接责任外,监理企业应负监督责任。

三、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事关广大农民工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近年来多次发文要求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项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实抓好,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实际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执行,且整改不到位的该通报的通报,该诚信扣分的诚信扣分,该不良行为公示的不良行为公示。我委也将以定期通报的方式对全市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曝光。尤其是因管理不到位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严加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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