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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2018-01-17 14:11:36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约评价管理,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合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以下简称“署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管理中心、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管理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各类型合同,均应实行履约评价。分包合同不进行履约评价。被评价的主体为合同履约单位。

第三条 履约评价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有关规定、制度,合同协议书相关条款等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全面、真实反映合同单位的履约情况。

第四条 履约评价按职责分工进行分级管理。

(一)项目组、前期部门职责:按照本办法执行,在各合同管理的相应阶段,负责组织实施履约评价工作,并由评价人员(包括项目主任或前期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价结果。负责在《合同履约评价报告》的项目组评价栏内注明对履约单位的综合评价意见,以促进履约单位的工作改善。

(二)直属单位职责:按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进行统筹、监督。负责建立本单位合同台账,对所属项目组报送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将书面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工程督导处。在履约结果公示结束后,负责本单位的评价结果送达工作,杜绝因送达时效以及送达结果不准确等问题引起的投诉;负责组织本单位合同季度、年度、最终评价不合格的约谈工作,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提请不良行为处罚。

(三)招标合约处职责:负责收集汇总各直属单位的合同签订情况并配合后续履约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造价咨询类合同单位的年度评价工作会议。

(四)工程设计管理中心职责:负责组织召开设计类合同单位的年度评价工作会议。

(五)工程督导处职责:负责履约评价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对各直属单位报送的评价结果和第三方质量、安全检查结果、材料抽检情况依据季度履约评价所确定的权重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全署的季度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和最终履约评价的汇总、公示和通报;负责保存合同履约评价的相关资料,并定期送交署档案室存档;负责组织单位年度、最终评价不合格的约谈工作,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提请不良行为处罚;负责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署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职责:审定季度、年度、最终履约评价结果;审定履约评价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查履约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细则;落实署长办公会议关于履约评价的相关决议。负责对各直属单位或项目组的履约评价工作进行评定。

第五条 履约评价按周期划分为季度履约评价、阶段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按所处阶段分为前期阶段、建设期阶段、保修阶段。

履约评价应根据各类型合同所处阶段(见表1)完成对应的履约评价工作;最终评价以各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履约完成的时间为准;每个合同在全过程有且仅有一次最终评价。

设计、勘察、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前期项目管理等类型的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阶段评价。

环评、水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保险、监测、检测等服务类的合同,原则上不进行季度履约评价,只进行最终履约评价。

合同工期3个月及以内的合同,原则上不进行季度履约评价,只进行最终履约评价。

第六条 季度、年度、最终履约评价

(一)季度履约评价

季度履约评价按每份合同进行评价。联合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分开或联合进行评价。

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季度履约评价结果构成:项目组评价分值+质量检查分值+安全检查分值+材料抽检情况分值。

除监理、施工、采购合同以外其它合同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构成:项目组或前期部门的评价分值。

项目组或前期部门的评价分值由项目组或前期部门在每季度末,根据合同履约单位在该季度的具体履约情况按履约评价细则表评价得出。评价人员包括项目主任、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项目组成立前,评价人员由前期部门负责人确定。所有涉及档案移交工作的合同,在保修阶段履约评价人员应包含署档案室工作人员。

质量检查分值和安全检查分值由工程督导处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的季度质量检查结果和安全检查结果得出。

材料抽检情况分值:由材料设备处对原材料进行抽检,工程督导处对施工成品进行抽检;当季度材料抽检或复检结果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的,对相关的施工、监理、采购合同的季度评价结果作倒扣分处理。一种材料抽检或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扣5分,两种材料抽检或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扣10分,以此类推;一种材料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扣10分,两种材料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扣20分,以此类推。

监理、施工合同季度履约评价结果权重:情形1、项目组评价分值为60分及以上的,项目组评价权重占0.5,质量检查分值权重占0.25,安全检查分值权重占0.25,即季度履约评价综合分值=项目组评价分值×权重0.5+质量检查分值×权重0.25+安全检查分值×权重0.25+材料抽检情况分值;情形2、项目组评价分值低于60分,且质量、安全检查分值高于项目组评价分值时,季度履约评价综合分值=项目组评价分值×权重1.0+材料抽检情况分值;情形3、项目组评价分值低于60分,且高于质量、安全检查分值时,同情形1计取。

除监理、施工合同以外其它合同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权重:项目组或前期部门评价权重为1。

在项目前期阶段,设计、勘察、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前期项目管理等合同需进行阶段评价,造价咨询合同需进行季度评价;在项目建设阶段(以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时间节点为准),设计、监理、施工、采购、造价咨询等合同均需进行季度评价,勘察、施工图审查等合同需进行阶段评价;在保修阶段(项目移交后起算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个月内),对监理、施工、设计、造价咨询、采购等合同仅进行一次评价,且必须在进行合同最终履约评价前完成。

具体评价人员及评价结果构成见表2。

(二)年度履约评价

1、合同年度履约评价

在年度内,有季度评价的合同,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当年季度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2、单位年度履约评价

在年度内,履约单位有且仅有一份合同的,不进行单位年度评价。

除设计和造价咨询以外的同一单位有一份以上合同履约评价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结果构成:该年度所有合同季度/阶段履约评价分数之和÷评价次数。

设计、造价咨询类同一单位有一份以上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结果构成:该年度所有合同季度/阶段履约评价分数之和÷合同份数×权重0.7+年度评价工作会议评价结果分值×权重0.3。

其中,设计类合同单位的年度评价工作会议由工程设计管理中心组织召开,造价咨询类合同单位的年度评价工作会议由招标合约处组织召开。

具体评价人员及评价结果构成见表3。

(三)最终履约评价

1、单位最终履约评价

单位最终履约评价每年度汇总统计一次。同一单位在年度内有一份及以上合同进行最终履约评价的,按每份合同最终履约评价分数之和÷合同份数得出评价结果。如履约单位在一份以上合同最终履约评价中有一份合同评价为不合格,该单位最终履约评价结果最高只能为合格。

2、合同最终履约评价

环评、水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类合同,在项目前期阶段完成合同内容后,即可进行最终履约评价。

监测、检测、保险类合同,在项目建设阶段完成合同内容后,即可进行最终履约评价。

对于仅进行最终履约评价的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从其结果。

考虑到竣工图绘制、档案资料移交、规划等各项验收、质保期保修、工程结算等工作需在项目移交后方能完成,设计、造价咨询合同的最终履约评价工作在保修阶段期间进行,监理、施工、采购合同的最终履约评价工作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进行,并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内完成。

具体评价人员及评价结果构成见表4。

第七条 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90%时为优秀;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80%,小于90%时为良好;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70%,小于80%时为中等;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60%,小于70%时为合格;当得分率低于60%时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不得评为优秀。

(一)经质检和检测部门认定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的,该份合同当季度不能评为优秀。

(二)年度内因劳资纠纷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年度内记书面严重警告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记录,该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不能评为优秀。

(三)评价期内记停标一年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拖延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施工合同,因设计单位原因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5%的设计合同,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项目结算价超过市审计专业局审定价3%的造价咨询合同,该份合同最终履约评价不能评为优秀。

(四)年度内,履约单位有一份以上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其中有一份及以上合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则该单位年度履约评价不能评为优秀。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当季度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当季度记停标一年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当季度发生违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有关廉政问题相关规定情形的,该份合同当季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二)年度内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或年度内发生违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有关廉政问题相关规定情形的,该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得分为0。

(三)评价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评价期内发生违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有关廉政问题相关规定情形的,该份合同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得分为0。因施工单位原因拖延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施工合同、因设计单位原因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10%的设计合同、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项目结算价超过市审计专业局审定价5%的造价咨询合同,该份合同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得分为60分以下。

(四)年度内,履约单位有三份及以上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单位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 工程督导处在每季度或每年度结束后,根据各处室、直属单位报送的评价结果汇总审核,季度履约评价结果报署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在署内网公示,并由直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履约单位;年度及最终履约评价结果经署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署长办公会审定,并在外网公示。

第十一条 当履约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履约单位可在收到履约评价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署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署纪检监察室组织调查,工程督导处、直属单位负责配合调查工作。工程督导处汇总报署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将申诉结果反馈给申诉单位。

第十二条 履约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每年度将按合同类型根据年度履约评价结果进行排名,并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结果的运用。

(二)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署发文予以通报表扬。对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类单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经公示后,署授予“履约评价优秀团队”称号;对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类履约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经公示后,署授予“履约评价优秀单位”称号牌匾。

(三)单份合同季度、年度、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经公示后,由直属单位发文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法人代表,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经公示后,由署机关发文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法人代表,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如因同一事件已被记不良行为的,不再累加进行处罚。如责任单位已被我署记不良行为记录,但其处理事项与引起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事项非同一事件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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