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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印发《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2018-01-17 14:12:08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按照署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经2017年第13次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2017年5月22日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程建设过程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全署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署办公室负责全署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署重要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工作分工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全署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指定的信息员须报署办公室备案。

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项工作的,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及时向署办公室反馈并补充推荐合适人选。

第八条 署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署各处室、直属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处室、直属单位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署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 署工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资金信息、统计数据、人事信息;

(二)工作动态、党风廉政情况、应急管理、建议提案办理;

(三)政府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建设进度、材料设备管理、参建单位履约评价;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十一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十一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可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责任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署门户网站;

(二)署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程序分为分级审核统一发布和分级审核分别发布二种方式。

第十五条 分级审核统一发布程序为责任部门信息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一级审核(含保密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核;重要信息,报分管署领导进行三级审核;特别重要信息,报署长进行四级审核;审核通过后,署办公室进行复核,统一发布。

分级审核统一发布程序主要适用于:

(一)署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形式公开的政务类信息;

(二)署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信息;

(四)向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条 分级审核分别发布程序为责任部门信息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一级审核(含保密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核;重要信息,报分管署领导进行三级审核;特别重要信息,报署长进行四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部门自行发布。

分级审核分别发布程序主要适用于署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形式公开的业务类信息。

第十七条 重要信息为包括规划计划、资金信息、统计数据、廉政情况、应急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质量安全检查排名、履约评价信息以及各分管署领导或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经分管署领导审核后发布的信息。

特别重要信息为署长及分管署领导认为应当经署长审核后发布的信息。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署门户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统一答复”的原则办理。

署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申请内容初步确定责任部门,报分管署领导;分管署领导批准后,署办公室将信息公开申请交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拟定书面答复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署领导审核,重要信息经署长审定后,由署办公室统一答复当事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署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署办公室定期组织全署信息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信息员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署办公室定期对全署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公示。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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