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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 洪府厅发〔2018〕1号

来源: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18-01-19 11:09:4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48号)和《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上述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应整合纳入各部门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或备案流程。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对于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类别为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行业类别进行划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行业类别属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建设工程和场所,其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除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外,工程设计行业类别无设计工艺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其他易燃易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与竣工验收和监管工作,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责任主体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安全领导责任。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和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南昌市雷电防护管理局和各县区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责任。要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部署。要制定下发《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签订《防雷安全责任书》,切实强化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要推进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雷电观测网,加强雷电监测;建立集约规范的雷电预报预警业务体系,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精细化水平;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组织编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制定公益型检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预防、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相应领域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责任,对在建工程防雷装置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依法实施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并严格防雷安全监管问责,督促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防雷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考核、检查、专项督察等范畴,并协助做好相关防雷减灾宣传工作。

(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等,是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防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对其防雷检测数据、结论负责。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四、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各级防雷行政审批部门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应列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气象、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许可信息共享机制。

(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依法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和村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单位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四)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气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责任;要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强化防雷事中事后监管,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设工程防雷建设和防雷服务市场相关主体责任单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

(五)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安监、雷电防护和相关监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接获雷灾事故报告后,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雷灾调查,形成调查鉴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防雷安全设施建设及防雷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的投入力度。有关防雷减灾监管及技术支撑运行维持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委托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承接相应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任务,并按照国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制订相应专业监管实施细则,尽快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以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交接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竣工验收许可的,原则上继续由气象部门办理。

(二)气象、城乡建设部门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部门交叉防雷许可的建设项目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气象、雷电防护、安监、煤监、旅游等部门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对照清单履行职责。

(三)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交接后,由于技术性或项目特殊性限制,有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难度大的,可与气象部门协商优化监管措施。

(四)各相关部门在受理防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类别和本部门职责范围,确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许可和监管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应给予申请人服务指引。

附件:南昌市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附件:

南昌市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配合,解决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特建立南昌市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48号)精神,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水务局、市雷电防护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气象局、市建委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1名领导同志担任成员。成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市气象局。

三、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气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2.传达联席会议关于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方面的决定。

3.推动防雷建设工程审批流程优化。

4.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防雷安全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及指导。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例会为联席会议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解决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需要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召开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

2.成员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应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3.例会和临时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提出问题和建议。

2.交流本部门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3.设立1名联系人员,负责本部门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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