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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

来源:威海建筑业网 2018-01-19 13:25:08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安装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检测机构登记工作

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其中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须在市建管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条件符合的检测机构办理登记,并录入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检测机构申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格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监督检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

(四)驻威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五)驻威检验检测人员名单:检验师2名(监督检验)、检验员不少于2人(定期检验),后勤保障不少于1人;

(六)驻威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审核后带回);

(七)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及事故应急预案;

(八)检验检测用仪器与设备目录;

(九)检验检测技术方案和检验检测报告样表;

(十)威海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及固定联系方式。

二、切实加强检测机构管理

(一)企业信息管理

检测机构登记备案后,应加强企业内部制度、人员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行为,为全市建筑业企业提供合法、便捷、热情服务。当检测机构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及驻威检验检测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变更。

(二)企业人员管理

检测机构在威海区域内从事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检测机构执业相对稳定,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中执业。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在威海区域内从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三)企业制度建设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签订服务承诺责任书,规范检验检测人员的个人行为,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对检验检测过的设备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资料至少保存至设备拆除后1年。

检测机构要按工作内容,配备检验检测所需仪器、设备以及检验检测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要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按照《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优质服务,合理收费。不得实行价格同盟,不得互相诋毁、恶意竞争。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受检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检单位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提供完整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结论负责。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将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台帐报至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四)检测现场管理

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做到检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设备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检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并做为建管部门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的依据。

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过程图片进行上传,主要内容包括:监理查验检测人员证件,爬升塔机过程,驾驶室、前臂、后臂等关键点的检测过程图片。

检测机构对设备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评价打分存在异议的,可向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申请复核。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检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予以警告批评:

(一)服务不及时、服务态度恶劣,被服务单位投诉的;

(二)检验检测工作不细致,一般部位存在漏检、少检的;

(三)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穿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受检单位。

检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收回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损伤的;

(二)存在资格挂靠的;

(三)超资质范围开展工作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七)关键部位存在漏检、少检的,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的;

(八)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九)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任职的;

(十)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在威海区域内从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租赁的;

(十一)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四、信用考核管理

各区市建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不规范的检验检测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禁止在辖区内承揽检验检测业务,并要做好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资料收集、审查、汇总工作。

各区市建管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主要对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制度建设、制度落实、人员配备、检测仪器配备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于每年7月1日及次年的1月1日前将半年信用评价情况报至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附件:威海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测机构登记申请表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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