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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3-01 10:27:06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对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进行了修订,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对“放管服”的具体要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已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不得随意拖欠。

三、明确竣工验收时点。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组织工程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四、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采用工程担保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缴纳保证金。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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