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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1-22 11:32:18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泉建建〔2018〕7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10号)、《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7〕38号)等三份文件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招投标活动主体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投标人应文明诚信参与投标活动,并对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一是招标文件应当内容全面、条件合理、标准明确。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争议和纠纷,保证招投标工作和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弄虚作假需承担的后果及惩罚措施。二是招标人应按照现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和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施工阶段或标段要求投标人配备监理人员,并设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约束条款,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三是取消监理项目评标办法中评审监理大纲和总监答辩,并扣除相应分值。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根据评标内容各项设定的分值,只能按零分或满分予以打分,不得以主观的适当给分值进行评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初选中评出总得分排名前6名(包含并列第6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在无异议的初选中标候选人名单中,公开随机摇取1名中标候选人作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

三、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用。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应按照《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实行信用综合评价,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或信用评价分数及时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介机构监管平台”发布。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数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介机构监管平台”发布为准,并自2018年5月1日起应用于监理招投标,逐步实现市场和现场有机衔接的“两场联动”机制,不断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对于监理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可直接委托给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5名的本地监理企业。无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在泉工程建设监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20%(若未超过10名的取前10名)中选择监理企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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