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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威海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1-24 11:25:23

各区市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2日

威海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制度所称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谎报住建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制度所称瞒报住建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市住建局举报。各区市建设局应建立本部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信息。

市住建局举报电话:0631-5232593。举报地址:威海市光明路149号工程建设科。举报邮箱: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局长信箱。

第五条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各区市建设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市住建局接到举报事项后,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转交各区市建设局进行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对不属于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不同,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在区市建设局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向市住建局举报。

第七条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八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可不予受理。

第九条 接报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条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应挂牌督办: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2个或2个以上下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的;

(六)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举报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市住建局向承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市住建局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三)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住建局报送核查情况,市住建局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本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要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各区市建设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

第十五条 各区市建设局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将把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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