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成都建设委员会 2018-01-25 10:53:45

成建委〔2018〕49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成安办函〔2017〕13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和省、市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工作制度的各项具体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在蓉施工企业应按照《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在蓉施工企业应向职工(代表)大会专项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二、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报送所属安全监督机构。报送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后如内容有较大修改,应于修改完善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三、各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相关规定和省、市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在项目现场进行通报(公示)。

(一)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至少每周更新通报(公示)一次。

(二)隐患自查自改情况每月通报(公示)。

四、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发现重大隐患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安全监督机构报告重大隐患简要信息。重大隐患治理完毕,经评估并验收销号后3日内向所属安全监督机构报送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15日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

五、各项目监理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双报告”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理。

六、各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工程项目落实“双报告”制度,并将“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信用评价。各安全监督机构接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重大隐患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