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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办理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第四批)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16号)

来源:东莞建设网 2018-01-30 11:01:16

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各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防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经查,截至2018年1月19日,在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已办理产权备案(初次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况,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告,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包括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下同)要对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汇总表》(详见附件),认真查验本单位或本单位所管理的建筑起重机械,凡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在2018年2月13日前向市安监站办理产权备案(初次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有关产权备案(初次登记)证件原件交回市安监站。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将注销其产权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报废工作。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安装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装前要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对属于不得出租、使用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安装。

四、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未按要求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市安监站将不予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五、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本通知所公告的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见附件)其产权备案(初次登记)证件作废。

六、有关事项可咨询市安监站,联系电话:22981815

附件: 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汇总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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