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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1-30 11:16:02

吉建管〔2018〕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第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吉政发〔2011〕4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程担保的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我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暂行意见》(吉建管〔2017〕4号)文件,明确了工程担保种类、担保方式,建立了工程担保机构推荐制度,提出了规范工程担保工作的具体要求。文件下发以来,绝大部分地方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支持了企业发展。但我们也接到投诉反映,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仍存在拒收保函问题,部分中小型银行、特别是外省银行超出经营范围开具银行保函,影响了工程担保工作的规范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规范工程担保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工程担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对于银行保函,推荐采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国有投资项目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优先采用上述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

三、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的村镇银行等“有限持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前的监管要求,不得开展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业务。对于属于“有限持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保函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四、对于中小型银行,特别是外省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保函接收单位有权通过函询查证等方式,核实保函的真实有效性。对不能查证属实的,保函接收单位可拒绝接收。对于伪造保函的,保函接收单位应向公安机关举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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