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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银川市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专项核查的通知

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 2018-01-31 14:09:19

银住建发〔2018〕78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专项核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2号)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和《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建(建)法〔2015〕32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18年2月1日起,对“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银川市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18年2月1日-2月28日。

二、核查范围和内容

(一)核查范围:银川市辖区“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信用分值在3600分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获奖项目、指标、评价依据、分值、良好行为生效时间和良好行为证明文件(以表彰文件为主)等内容是否符合《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建(建)法〔2015〕32号)、《关于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宁建(建)发〔2017〕103号)和《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建)发〔2017〕97号)相关规定。

三、核查方式及工作任务安排

各建筑业企业对自主录入的良好行为信息逐条自查并上报,我局对企业上报的良好行为信息逐条进行核查确认。

(一)从2018年2月1日开始,企业对“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自主录入的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内)进行自查。2018年2月28日前,企业将自查结果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自查结果包括:

1.《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自查结果明细汇总表》。

2.良好行为信息获奖表彰文件和证书(以表彰文件为主)。

四、有关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每项良好行为信息。对其自主录入的良好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自查结果负责。建筑业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认并上报的,由核准部门撤销原加分分值,不再给予处罚。

(二)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自查结果有不实的,由核准部门撤销原加分分值,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录入时间,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的通知>》《关于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宁建(建)发〔2017〕103号)规定,扣减相应信用分值。

(三)建筑业企业未开展自查、未按要求提供良好行为信息获奖表彰文件的,其信用分值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不予公布。

联系人:杨 超

电 话:6899803

邮 箱:709007631@qq.com

附件: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自查结果明细汇总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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