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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钦州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2-02 10:20: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精神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部分设区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7〕86)要求,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草拟了《钦州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6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郝智,联系电话:0777-2862086,

传真:0777-2862153,电子邮箱:qzjgwjgk@163.com

附件:《钦州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钦州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精神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部分设区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7〕86)要求,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试点,形成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二)改革创新,逐步完善

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四、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钦州市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拟选取三个由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保险试点。

(二)开展模式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二年的试点期。试点期间,可由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成保险联合体或单个有实力有经验的保险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附和的推广运行。试点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保险联合体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制。联合体应按照规定制定联合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性条款和费率示范性文本。

(三)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控职能,服务建筑行业和企业。为减少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建筑合约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

1、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2、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应在进场后10天内向建筑业企业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3、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公司应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保险公司的基础费率应当按照向保监会报务的基础费率执行,浮动费率的厘定应根据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按向保监会报备的风险调整系数进行确定;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优势,以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4、切实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加强数据分析与积累。保险公司应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及时将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保险主要内容及期限

(一)保险名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二)投保人:建设单位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下列部位、设施设备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保险建筑损坏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2)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3)门、窗工程;(4)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6)装修工程;(7)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四)保险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1)项保险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2)项保险期至少为5年;第(3)至(6)项保险期至少为2年;第(7)项保险期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六、投保程序

由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购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聘请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技术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管,实现包含保险公司在内的五方参与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技术机构)对施工过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控制。投保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时期:

(一)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签约期:选定的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意向书》,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然后保险公司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技术机构签订《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协议》。

(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技术机构服务期:在工程施工阶段,保险公司聘请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技术机构实施质量风险管理,整个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技术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承担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同时负责工程各阶段的风险控制指导书,定期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并向保险公司汇报风险控制情况;在建设工程竣工时负责编写工程竣工评估报告以及竣工后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正式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合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险公司根据最终的工程竣工评估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确定工程质量保险费率(费率浮动机制见下),正式与建设单位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在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按照规定免予缴纳物业保修金。

七、保险费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以基本费率为基础,采取浮动费率机制(1%-1.5%),确定基本费率时应考虑合理的赔付率,浮动费率应根据投保人风险系数和工程风险系数确定。具体为: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总保险金额×保险基本费率×投保人风险系数×工程风险系数。

八、理赔

1、保险公司应以统一理赔标准、缩短理赔周期的原则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负有不予赔偿的举证责任。

2、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建筑物的损坏是否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所致,或就损坏的建筑物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争议时,应以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准。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总保险金额。

九、工程质量保险活动中各方职责

(一)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负有经济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制定工程防灾防损制度、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损失报告制度、预付赔款制度和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制度。

2、经认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试点。对于投资大、风险大、理赔要求高的工程可由几家试点保险公司实施共同承保或再保险。保险公司收到共同投保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对应理赔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赔案,在赔偿限额内应及时预付赔款。

3、保险公司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违背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或可能产生质量隐患的,可以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形成书面检查意见,通过业主转发各方。检查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应当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投保人

1、投保人应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保险费。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投保人应用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投保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进行自控和预防,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加强质量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作为法定建设行为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仍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公司或具备监理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承担。

3、商品房预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已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合同或意向书的详细内容公示,并如实告知房屋购买人。商品房验收合格交房时,建设单位应将已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合同按户交给房屋购买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4、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工程,在保险期起算时,建设单位不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5、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年内的质量保修义务,维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三)质量鉴定机构

1、质量鉴定机构从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保险责任事故的认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安全质量鉴定机构因自身过错对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质量缺陷和保险责任事故。经认定的质量鉴定机构,不得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项目参与各方存在任何隶属或者关联关系,单位的员工也不能在安全质量鉴定机构兼职。

相关附件:

1、关于征求《钦州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docx

2、钦州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方案2.1(征求意见后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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