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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全面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 2018-02-02 13:30:31

黑建安办函〔2018〕2号

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通知的通知》(黑安办发〔2017〕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全面提升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企业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加强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各市(地)建设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宗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推动我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的好转。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专业与劳务分包单位等,要制定并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及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与其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内容清晰、责任明确、切合岗位、简明扼要,并覆盖本企业所有机构、岗位和人员。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实际控制人、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多责”的安全管理措施。

2.安全总监要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策划及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要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的决策和指挥工作,生产经理要负责本单位分包队伍的选择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对所管辖部门及人员日常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定期检查及考核。

(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组织和策划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足额、合理使用,及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落实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做好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要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要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情况,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与其部门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技术、质量、器材、设备等职能部门,要从各自的工作职责出发,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工程项目所属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与其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从业人员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电工、机械工、架子工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细化并进一步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具体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完善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底)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结合本企业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施工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建筑施工企业网站及办公场所长期公示。

(二)培训教育阶段(2018年3月至4月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通过手机微信群发、集中教育培训、印发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挂图等形式,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确保全体员工熟知相应部门、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8年5月至6月底)

各市(地)建设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建筑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省住建厅将对市(地)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有关落实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

各市(地)建设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制定落实方案并下发至建筑施工企业。市(地)建设安全管理部门,要督导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形成可操作、能落实的制度措施。

(二)加强宣传

各市(地)建设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所属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信息等媒介,及时发布相关动态信息,全面加强宣传力度并发挥典型引领的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快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

各市(地)建设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建筑施工企业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倒查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并依法追究责任。

各市(地)建设行政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初第一周,将上月本辖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作的情况,上报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姜 斌

联系电话:0451-53621951

邮  箱:jiang5568@163.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作情况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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