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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建管[2017]48号 建立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纳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 2018-02-05 14:44:27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衢州市“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办法》(衢防欠薪发〔2017〕1号)、《衢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考核实施细则》(衢住建〔2017〕68号 )等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管”的保障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区域统筹制度

对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施工企业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注册地不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缴纳金额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根据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确定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120万元;壹级资质100万元;贰级资质80万元;叁级资质60万元。

(二)专业承包资质:壹级资质80万元;贰级资质60万元;叁级资质4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缴纳保证金30万元。

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应缴纳保证金数额最高一档的标准缴纳。

(四)衢州市建筑业企业减半缴纳。

三、实行差异化缴纳

结合建设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对用工管理规范、连续3年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减少或免缴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纠纷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通报、启动保证金应急支取手续的企业,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四、有关要求

1.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统一收退管理。

2.项目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

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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