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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建设网 2018-02-07 13:24:16

陕建质发〔2018〕1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规定时限落实,切实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省厅于2017年5月22日印发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10月30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时限、考评结果运用等问题,并就考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大保障力度,推动考评工作扎实开展,尽快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强化结果运用,激励企业项目主动参与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2018年7月1日起,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的唯一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时,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系统中核实后,直接给予延续。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参与项目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续时,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和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册,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系统中核实后,直接给予延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续按原条件和程序办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予延续。

三、进一步加强考评组织,确保考评结果准确有效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组织实施,确保考评结果准确反映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一)计划单列的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主管部门和质安站分级考评或联合考评的方式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力度,对提交自评报告的所有企业,均要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企业自评结果进行现场验证。重点加大对考评周期内无项目、无业绩企业的考评力度。对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三)各级考评主体在组织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要认真核实参与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每月汇总报送工程项目考评结果时,要将参与项目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册一并上报。

(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联络员,于2月28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朱剑龙 电话:029-6391578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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