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兴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兴化县 2018-02-07 14:02:0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政办发〔2015〕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兴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兴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江苏省招标招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水利、公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

(四)国家融资资金;

(五)政府投资但采用BOT等模式建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我市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场内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住建、审计、财政、环保、消防、建工、规划、交通、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标前的审核、审批及对标后相关主体的建设行为履行监督职能。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和资金拨付实施监管。

监察部门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条 兴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除按规定应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招投标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城区(含昭阳镇、开发区)(下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乡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水利、公路、桥梁等施工类工程(以下简称施工类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装饰装修、电子与智能化、消防、钢结构、园林绿化、电力等专业施工类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招标代理等服务类项目(以下简称服务类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城区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乡镇3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类工程;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专业工程;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也可以进行公开招标。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城区50万元人民币以下、乡镇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类工程;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专业工程;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但须到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发包价按近三个月招标平均下浮率执行,一般不低于12%。

第六条 与施工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按本市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因政府中心工作需要或者为迎接重要任务等确需改变招标发包方式的特殊建设项目,本市批准立项的,须提请市招投标联席会集体审议同意;上级批准立项的,须经项目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八条 推行网上招标投标,实施发布公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预审文件)、网上收退保证金、网上投标、网上开标评标、网上远程评标等信息化管理方式。网上招投标项目,应保证所有纸质备案文件与电子文件的一致性。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含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工程施工定额核定单、招标控制价;

(五)按规定应进行标前审计的项目应具备标前审计报告。

招标人对所提交招标前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招标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不得以先实施后补办手续的方式组织虚假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法定媒体和兴化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改正;已经发布的,应当改正后重新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需要调整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上述媒介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文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应办理而未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查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组织开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具体技术标准的描述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必须列出三家或三家以上基本相当的产品供投标人选择。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无效标或者合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管理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承包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数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不得随意提高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提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设置的条件仅限于类似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工程造价、建筑面积、跨度、高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的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采用资格后审的,除本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重新招标。

(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

重新招标后,仍存在上述情形的,可按省有关规定不再进行招标,以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单位;但发包条件及标准比照原招标条件及标准不得降低。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经备案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和退还。投标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合理测算投标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参加开标会议。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的,招标人不予接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拟派项目负责人(含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总价等内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还应当公布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需要编制技术标并进行评分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经济标的专家不得少于 2 人,评审技术标的专家不得少于 5人。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鼓励在评审中引入投标企业信用因素,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应全面采用投标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小型工程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估法施工招标应实行两阶段评标。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开标、评标活动分技术标、商务标两个阶段进行。综合评估法项目评标一律实行异地远程评标。

第三十三条 为防止投标人过低报价造成恶性竞争,招标人应当设定合理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项目,提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选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或由投标人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一)评标基准价C=B×K

招标控制价为B,确定K值具体取值范围一般为土建工程85%~80%、市政工程82%~78%、装饰、绿化工程80%~75%。K值的具体数值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二)评标基准价C=A×K1×Q1+B×K2×Q2

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 A、招标控制价为B,Q2=1-Q1, Q1、Q2 取值一般均应≥30%;Q1取值范围为50%、55%、60%、65%、70%,K1取值范围为95%、96%、97%、98%,Q1、K1值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一般为土建工程85%~80%、市政工程82%~78%、装饰、绿化工程80%~75%,Q1、K1、K2值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四家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评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项目缺乏竞争力并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且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如评标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可以从有效投标中随机产生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有特殊要求的设计项目招标,推行评定分离法,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2-3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从中选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三)被判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六)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八)拟定中标人名称。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经论证认为需要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应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进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报告有遗漏的必要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补充或者纠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三十九条 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等原因,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前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5~10%。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额度。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和退付。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质量目标、工期以及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标后施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中标后,招投标管理部门应通过招投标监管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符合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中标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招标投标联合检查,实行招投标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由监察机关牵头,招投标管理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标后专项检查,对标后履约及现场施工管理(监理)机构履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履约不到位、履责不力的,招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

第四十八条 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一般不作工程变更。因设计、建设环境、工程地质、政策需要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严格按《兴化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兴政办发[2010]176号)的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招标人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与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应当确认的招投标信息不能及时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擅自终止招标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七)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九)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决算审计、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

第五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其投标(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投标人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三)以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六)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等担保的。

第五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从业活动中的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执行考核扣分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考核扣分达到一定限额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一定期限的招标代理资格、清出代理市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不良行为予以网上公示。

造价咨询机构因编制的清单缺项、高估冒算、单价及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误差幅度超出规定,造成延误工程项目招标、影响项目推进实施或者标后发生重大变更等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内禁止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执行考核扣分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考核扣分达到一定限额的,暂停其一定期限内评标资格;对于应回避而不回避、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视情节暂停评标资格、清出专家名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良行为予以网上公示,同时将处罚情况通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兴化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兴政办发[2007]109号)同时废止。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