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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2-08 11:59:10

遵市住建发〔2018〕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装饰装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我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促进《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我局制定了《〈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准予登记施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促进《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贵州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得到较快发展,装饰装修队伍不断扩大。但是,目前我市还存在着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混乱、企业规模偏小、从业人员素质和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整体水平不高、行业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特别是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拆除承重墙、侵占公共空间、合同欺诈、使用质量低劣装修材料等引发的群众投诉和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为着力解决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中的诸多问题,以遵义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和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为指导,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推进建筑装饰装修监管机制体制建设,进而建立我市“覆盖全面、权责明确、便捷高效”的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新秩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条块融合、属地为主,权责统一、服务为主,闭合管理、市场为主”的原则,更好地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除遵守《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外,还应遵守本实施意见的规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公共娱乐场所、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等)。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落地实施工作的领导,快速有效组织各项工作,确保落地实施工作有序开展,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颜建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兴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蒋明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正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陈大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肖 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中心主任

成 员:邓泠、叶栋仙、杨跃云、唐运刚、朱家红、付甫刚、 王笑平、姜昌禄、徐扬、张莉、郭敏、席晓曦、孙立、徐江、

刘桐、梅明坤、陆大勇、丁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筑业科,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从局各科室抽调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五、管理职责

为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监管体系,对管理职责范围进行以下明确: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法规及规章制度,编制实施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全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级财政投资及市级以上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信用档案,发布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评先创优,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建筑装饰装修纠纷,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推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的情形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

(三)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违反以上情形的,责令停止装饰装修,并进行整改。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及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

(二)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要严格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和复制。

八、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照国家、地方规范或者行业标准从事相关活动,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装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到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须报规划部门审批,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的行为,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保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按照相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应进行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纸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施工,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进行变更,凡修改内容涉及原审批结论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涉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送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相应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进入工程现场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及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查。

(五)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由责任方返工维修,检测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对于室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装饰装修材料的堆放、储存必须规范,运输、装卸建筑渣土和各种废弃物品,必须采取严密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要控制施工现场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

(一)施工许可

1、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其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

2、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独立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管理职责范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二)质量、安全监督报监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管理职责范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隐蔽工程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水电分项工程隐蔽、吊顶分项工程隐蔽、幕墙分项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装饰装修人和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随机抽查。

(四)竣工验收

1、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档案管理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完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理职责范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应坚持保障房屋和人身安全,减少装饰装修污染危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装饰装修人和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 住宅装修方式

提倡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委托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由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装饰装修人对住宅也可自行装饰装修,提倡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操作证的水电工、木工、砌筑工、油漆工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自行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由相应责任人依法承担。

提倡装饰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按照《遵义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开工告知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向当地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申报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承诺书和提供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后,登记部门应与装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为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装饰装修企业和装饰装修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三)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加强巡查,发现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和要求装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造成下列损害的,由装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整改修复,并赔偿损失:

(1)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管道或墙壁渗漏水的;

(2)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的;

(3)造成物品毁坏的;

(4)侵占公共空间,造成公共部位和设施损坏的;

(5)造成其他民事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

2、因装饰装修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每日12时到14时和20时到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影响周围邻居的装饰装修活动。

4、建筑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并在指定地点堆放,按有关规定处置。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通道、下水道抛弃住宅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它物品。

十一、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诚信体系管理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档案,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要及时报告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在其官方网站、遵义晚报等媒体上进行公布。

(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升降评审、经营范围增减以及处罚的依据。

(三)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