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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 2018-02-10 13:32:20

黑建规范〔2018〕1号

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现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

(一)工程监理招标。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和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人员条件的监理企业,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见附件),且满足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监理目标控制要求。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工程监理企业,但可在聘用单位不同项目兼职,项目总监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3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同时应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其他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2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外省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应明确上述有关要求。

(三)中标信息管理。建立黑龙江省监理人员数据库,用于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该数据库于2018年4月1日起运行。通过招投标发包的,投标截止时间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据库信息予以锁定;直接发包的,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时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据库信息予以锁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监理服务结束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在3日内予以解锁。对未中标的监理人员由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1日内予以解锁。

(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监理机构配备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监理合同备案人员一致。工程监理企业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且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30%。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变更的监理人员30日后方可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二、加强监理人员从业管理

(五)监理人员培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前,应进行监理业务培训,取得监理人员培训证书。

(六)监理人员资格。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监理岗位人员标准聘任监理人员从事监理现场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其他国家级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文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工程监理企业书面聘任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文件;监理员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工程监理企业书面聘任文件。

三、严格落实工程监理责任

(七)工程监理企业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八)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责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受聘岗位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责任,做到在岗履职尽责,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签署书面授权和书面承诺“两书”,对施工质量承担终身监理责任。

四、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九)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准入清出机制,依据《关于加强我省住建系统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黑建法〔2015〕9号),对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动态核查,以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和是否达到资质标准为重点,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降低或撤回其相应资质。

(十)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工程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负面清单,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信用公约,开展工程监理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并将信用公约和评价成果运用到工程实践全过程。

(十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员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的处分。

(十二)加大巡查力度。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应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对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限制其市场行为。

五、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

(十三)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大型工程监理企业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全过程咨询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项目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十四)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引导工程监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先进检测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创新工程监理技术、管理、组织和流程,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工程监理企业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融资方式下的咨询服务内容、模式。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工程监理服务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信息化水平。

(十五)发挥监理质量安全管控作用。在前期开展工程监理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做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形成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和政府部门负监管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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