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及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3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361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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