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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资深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2-22 11:35: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建设工程专家库的管理,提升我省建设工程专家库的技术含量,实施技术性人才优化组合,努力营造以技术为先导的高技术人才库,以适应和满足省内重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的评价、论证、咨询、评标以及涉及技术工作等方面的需要,搭建全省工程技术专家资源平台,提供建设领域里的各项技术服务,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资深专家(以下简称资深专家)的资格与行为管理,以及资深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深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符合建设工程资深专家资格的,能够为省内重大工程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并负责资深专家的资格与行为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对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网络的日常维护,协助并实施对有关单位需求资深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章 资深专家的条件及资格认定

第五条 资深专家库的建立是以辽宁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现有人才资源为基础,增设辽宁省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凡符合资深专家条件(包括现有专家库以外的)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

第六条 申请加入辽宁省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现任建设类(一级及以上或甲级)企业正、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取得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之一者;

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所从事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

6、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建设领域有突出贡献的。

(二)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且具有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建设及管理经历的;

2、年龄在35至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参与的技术服务工作;

3、熟练掌握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有关规范、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4、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及法制观念,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以及具有政府职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担任资深专家。

第八条 资深专家资格认定程序:

(一)资格申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资深专家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初审,并由所在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资格审查和认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推荐的资深专家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考核,组织业务培训,提出资格审查意见;

(三)颁发证书。对通过资格认定的资深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资深专家资格证(IC卡)》,并将专家信息录入资深专家库内。

(四)获得省资深专家资格的人员,将作为向国家级专家库推荐的人选。

第三章 资深专家的职责和抽取

第九条 资深专家主要职责是:为省内重点工程、大型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建设工程的技术活动以及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为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的建设项目把关定位,进言献策。

第十条 资深专家的工作范围:

(一)资深专家应积极参与省内重点工程及大型工程、城市标志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工程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以及评标活动;

(二)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的省内重点工程及大型工程、城市标志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服务,应从资深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三)一般工程项目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有要求的,也可在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跨地区使用异地专家时,应优先考虑使用资深专家;

(五)外省(市)的工程项目需要我省技术类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时,应从资深专家库中选取;

(六)对于评标活动中出现的投诉和争议,需要重新组织评标的招标项目,以及因故出现的重新评议的技术服务项目应从资深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一条 资深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一)资深专家在参与招标项目的评、定标活动时,与普通专家库(辽宁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享有同样的决策权和责任,在管理和使用上,享有同等待遇。

(二)已经进入普通专家库的资深专家,可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并按照相应职责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特定的条件下,资深专家所做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应予重视。

(三)对于资深专家所承担的特殊项目、重大项目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要适当提高资深专家的技术服务报酬,充分调动资深专家的积极性,使之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

资深专家的技术服务报酬,以及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资深专家库作为省内建设工程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人才储备枢纽,为工程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当建设单位确需聘请资深专家参与建设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评标活动时,应征得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同意后,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资深专家的抽取,应采取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对于特殊专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资深专家库中直接指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深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技术服务项目,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参与工程项目竞争的直接竞争者和间接提供服务的;

(三)投标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四)投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与工程项目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人员;

(六)对招标项目实施招标代理活动的工作人员;

(七)由于身体原因,无能力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四章 资深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的组织资深专家业务培训及其它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资深专家资格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资深专家应按要求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复审,不按期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结论不合格者,终止其资深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对资深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对资深专家的日常行为考核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资深专家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资深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资深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证书编号及年检情况、技术服务次数、迟到和未出席技术服务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参与技术服务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资深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论和资格复审结论,进行淘汰清除和增补。

第十八条 资深专家因故要求退出专家库的,可提前一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除其资深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资深专家更换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应及时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便联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资深专家的行为管理,严格对资深专家进行技术服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暂停其资深专家资格:

(一)无故不能按时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他有关业务活动;

(二)一年内参与技术服务迟到次数累计达三次的;

(三)参与技术服务活动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受到社会投诉或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五)违背技术服务回避制度的;

(六)年度综合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被暂停资格的资深专家,半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技术服务活动,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整改报告。整改合格者,恢复其资深专家资格,否则终止其资深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深专家资格,清除资深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

(一)收受与技术服务活动有关人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技术服务活动显失公平的;

(二)在技术服务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违反技术服务活动回避制度或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资深专家资格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资深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资深专家所从事的技术服务活动,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资深专家的不良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