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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2-22 11:38:39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申请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认定办法》第十条(三)、(四)、(五)条件外,还应满足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4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一)A标准:

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上述两项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费与建安工程费等;

4、按上述标准进行承担代理业务的,在申请资格延续、升级和年度评价时,须提供工程项目的原始证件及中标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

遇有上述费用难以计算的,也可按照下列标准承担代理业务。

(二)B标准

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4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

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

3、上述代理标准以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为准,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费。

第五条 工程建设类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是指持有建设部及人事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的专职人员。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类注册职业资格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仅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无中级职称人员不予认可。

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级别应为二级以上(含二级)。

第六条 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及其他专职人员的年龄,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企业应提供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第十条 对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一)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必须体现全过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填写日期;

(二)若企业承揽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业务,需分别签订独立的业务委托合同;

(三)若企业承揽项目管理业务,应单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对中标通知书的要求:

(一)时间要求:

1、中标通知书必须填写日期;

2、应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中标通知书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间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

4、中标通知书没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不予认可。

(二)金额要求:

1、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或中标金额大写与小写不相一致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

2、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以费率取费的工程,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

3、中标通知书应按实际中标额计算,以投资额计算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

4、中标金额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规定标准的,不予认可;

5、招标代理机构无专业资格从事专业工程代理业绩的,不予认可;

6、超越资质规定范围进行代理事项的,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对业绩时限的要求:

(一)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日期在初次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之前的,不予认可;

(二)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指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起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止,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初始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除提供《实施意见》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申报材料原件清单目录。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除提供《实施意见》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出具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诚信评价手册。

第十四条 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份、申请表附件资料一份。

申请甲级资格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式二份、申请表附件资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签署审核人姓名。

申请甲级资格和甲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签署审核人姓名。

第十六条 申请增项的中介单位,必须明确相应专职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其他专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升级时,其业绩必须满足《认定办法》规定的业绩要求。未达到相应资格等级所规定的代理业绩要求的,且达到  《辽宁省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对专业工程业绩的要求,其代理业绩总量达到相应资格等级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资格延续的条件,但不作为企业升级的条件。

第十八条 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单位,应提供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证明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和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的注册暂不做要求。次年年度评价时须完善专职人员的注册、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代理,注册人员的注册须与申报单位一致(申请增项的中介单位应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新获得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参加由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上岗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十九条 申请甲级资格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in.gov.cn,下同),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乙级、暂定级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登陆 “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lnzb.com,下同),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十条 申请甲级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由于特殊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乙级、暂定级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由于特殊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由于特殊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审查意见将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采取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在省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本细则第三条对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有效期可延续3年。

在有效期延续申报过程中,对暂未达到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要求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限期整改2个月或取消延续申报资格的决定。

在整改期间内申请人能够达到延续资格条件要求的,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期延续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期延续3年。在限期整改过程中,申请人仍未达到延续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可按规定将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降级或注销。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注册人员及其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变更和资格证书编号变更的,按《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规定,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可在辽宁省建设厅网站http://www.cc.ln.gov.cn下载,下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五)原资格证书正、副本;

(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七)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变更和资格证书编号变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市函[2005]375号)。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地区(省、市)变更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除提供《实施意见》一(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三)资格变更前的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在每年3月份前,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月20日前将评价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申请年度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出年度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 申请年度评价的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自评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度评价表》,可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六)企业的专职人员(新增人员应注明)身份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劳动合同、上岗资格证、上一年度人事档案代理证明、上一年度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上一年度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每项业务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八)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手册。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年度评价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

(一)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表》、《年度评价资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表》Word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企业年度评价资料》应当按照上述“申请企业年度评价应提交的资料”1至8顺序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

(三)参加企业年度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登陆“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符合下列资格标准要求的,企业年度评价结论为达标:

(一)企业综合指标满足相应资格标准要求(注册资本、财务报表、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企业人员指标满足相应资格标准要求(技术经济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标准要求的注册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三)企业业绩指标达到甲级招标代理年度累计完成金额4亿元;乙级招标代理年度累计完成金额2亿元;暂定级招标代理年度累计完成金额1亿元;

(四)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少于70%;

(五)在上一年度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评价结论为不达标:

(一)企业综合指标不满足相应资格标准的要求(注册资本、财务报表、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企业人员指标不满足相应资格标准的要求(技术经济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标准要求的注册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三)企业业绩指标甲级招标代理年度累计完成金额4亿元以下;乙级招标代理年度累计完成金额2亿元以下;暂定级招标代理年度累计完成金额1亿元以下;

(四)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率70%以下;

(五)在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上一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并已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资格处罚的,年度评价时不予参考。

对于年度评价不达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提出二个月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年度评价结论为达标。

对在整改期限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档案,在资格延续审查时作为参考。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企业年度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档案,在企业资格延续、升级审查时作为参考。

第三十一条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辽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事前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事先确定的单项工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辽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埠入辽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可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授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或介绍信(原件);

(五)拟入辽代理人员名单(至少5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含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职称证、身份证、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在本机构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代理项目所在地招标代理单位的办公场所证明50平方米以上,自有办公用房的,提供产权证;租用办公用房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

(七)企业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八)近3年代理同类工程(3项以上)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文件、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复印件);

(九)拟代理招标工程项目的业主推荐意见;

(十)《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入网申请登记备案表》。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报人员和企业名称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宜调整和变动。人员确需调整的,一年内只宜调整20%,并在调整后15日内,将人员变动的原因及新增人员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将视为人员不达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任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初始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提供的专职人员执业单位和职称证编号通过有关部门的网络终端进行网上检索,辨别真伪。

第三十六条 申请增项的中介机构(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兼任,但技术负责人应重新确定,不得重复兼职;其专职技术人员,至少应在原资质人员要求的基础上,再增加有关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50%以上人员。

第三十七条 被取消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专业工程招标代理的资格同时失效。

第三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网络管理和招标代理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评价及从业人员身份认证备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并作为企业资格延续、升级和年度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可按规定将其降级或注销资格。并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不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定程序,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 重,对于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给予取消资格、降级等处罚;对于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建设部给予取消资格、降级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辽建发[2003]30号)、《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辽建发[2001]148号)、《关于开展外埠入辽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建[2007]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