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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冶安〔2018〕1号关于深入开展全市钢铁及模具钢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02-24 13:38:29

黄冶安〔2018〕1号

关于深入开展全市钢铁及模具钢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贵州省六盘水市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较大事故和广东省韶关市韶钢松山有限公司“2·5”煤气中毒较大事故教训,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8号)等文件要求,现决定自2018年2月至11月在我市深入开展钢铁及模具钢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全市纳入金属冶炼单位的涉钢企业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钢铁及模具钢企业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等工作要求,结合全市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模具钢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及有中、工频炉的模具钢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中频炉、工频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四〔2018〕6号文件中确定的“安全管理方面”4类重大隐患、“高温熔融金属”7类重大隐患、“煤气”4类重大隐患、《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机械行业”中7类重大隐患以及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体重大隐患排查内容详见《企业自查表》(附件1)。

湖北新冶钢、黄石新兴管业、大冶新冶特钢、大冶华鑫实业、旺成新材料(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等5家钢铁企业全面排查上述有关重大隐患,模具钢企业重点排查上述“安全管理方面”4类重大隐患及“机械行业”7类重大隐患。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份)

1、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钢铁企业及模具钢企业进行再次全面摸排,建立列入本次专项行动企业台账,填写《钢铁、模具钢企业汇总表》(见附件5)。

2、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结合各地区各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2月-5月)

1、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责任,严格对标自查,做到“一企一方案”、“一岗位一清单”。

2、各企业要逐一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实施整改,并上报各县(市)区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市)区要督促企业做到重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7月)

1、各县(市)区开展专项验收。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验收,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对钢铁企业及模具钢企业开展检查督查工作。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行政处

罚;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

2、市级开展专项验收。在各县(市)区验收的基础上,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对全市5家钢铁企业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抽查部分模具钢企业。

(四)迎接地市(州)交叉检查、省安监局检查及国家安监总局检查阶段(8-11月份)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钢铁及模具钢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切忌走过场,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及各企业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及责任分工,督促各乡镇及工业园区做好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好工作进度及部署动员工作。

(三)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在执法过程和检查验收阶段中,发现企业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严厉进行处罚,之后依然不认真整改的,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并上限给予处罚。

(四)认真总结,建立机制。专项行动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请各县(市)区要在6月15日前将《钢铁、模具钢企业汇总表》(附件5);8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企业自查表》、《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提交市安监局监管二科(联系人及电话:孙学斌,董佳佳,0714-6368581;电子邮箱:510037302@qq.com)。

附件:1.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3.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

4.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

5、钢铁、模具钢企业汇总表

黄石市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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