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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 “双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02-26 15:24:02

吕住建函〔2018〕48号

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

“双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相关单位、各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建立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路。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为依据,进一步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规范全市企业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制度,引导企业开展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企业责任落实、部门监管有效、职工广泛参与的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格局,提升企业隐患管控能力,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双报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报告。

(一)企业职责

1.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各行业领域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通过聘请专家、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机构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制定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标准,为开展“双报告”工作提供依据。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全系统、全方位、全过程辨识重点环节和操作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按照红、橙、黄、蓝4个等级(红色为风险最高级)进行分级管理,并建立动态科学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数据库,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2.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控、报告等制度(统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照现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每年修订一次。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双报告”工作落实到经营活动全过程。健全完善企业风险辨识评估、风险预警预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闭环管理模式,构建科学完备、系统规范、管控有效的“双报告”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将本单位修订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报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3)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监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整改预案等内容。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周将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整改进度等内容要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5)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6)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内容、现状、评估结果、复查验收报告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应当立即将有关资料记录备案,建立台账并专人负责管理。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督促企业隐患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督查的范围,对没有落实“双报告”工作和建立了“双报告”制度但是没有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加大对其的惩处力度和检查频率。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建局、局相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并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双报告”制度。

(二)各县(市、区)住建局、局相关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并落实“双报告”制度。

(三)各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8年3月前建立完善“双报告”制度,并发布实施,并抄送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

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局相关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央、省、市在吕企业和各生产经营单位。

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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