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抗〔2018〕84号
各县(市)、通州区地震局,崇川区、港闸区、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以及《江苏省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的通知》(苏震发〔2017〕41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程序
(一)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表》,四方主体分别出具相关意见。
建设单位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获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表》:
1.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网站,打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防震减灾”窗口,点击下拉的“震害防御”按钮,即可下载获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表》电子版。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为:http://jsj.nantong.gov.cn/col/col55479/index.html。
2. 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可同时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表》纸质版。
3. 在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时,可同时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表》纸质版。
(二) 建设单位在向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时,一并提交四方主体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表》。未按要求报送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设单位在向南通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时,一并提交四方主体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表》。未按要求报送的,市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三、其他事项
1.2018年2月28日前,已经在南通市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时,可以采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亦可采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表》。
2.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一律使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核验表》,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核验表》不再使用。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