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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33号)

来源:东莞建设网 2018-02-27 14:07:04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检测监管平台,加强检测信息化监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资质核准取得资质证书,在承揽本市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当到市住建局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并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检测管理系统的机构、证书、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必须详细准确、规范完整,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核对通过后连接东莞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确保检测数据能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二、规范检测工作流程,强化检测过程管理

(一)检测合同签订。检测机构在接收到检测管理系统中建设单位检测委托信息时,应根据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对检测业务进行核对,符合承揽要求的应在检测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的应予以退回。检测机构在确认检测通知单后应及时联系委托单位,校对检测通知单中检测方法、数量等内容,确认无误后进行检测合同签订。

(二)检测方案制定和上传。检测机构在实施现场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将检测方案上传检测监管平台。

(三)检测过程操作要求。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各项专项检测工作参照《检测机构检测操作管理指引》(附件1)执行。

(四)检测异常或不合格情况反馈。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检测过程和结果出现异常、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常用建筑材料以及混凝土结构抽芯检测除外),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检测不合格情况反馈表》(附件2)、《现场检测异常情况反馈表》(附件3)并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镇(街道、园区)一级监督项目还应报告镇(街道、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工作中异常或不合格情况如下:

1、检测不合格,含地基基础类检测所有不合格类型;

2、检测位置已施工完成,且进入下一工序施工,无检测工作面;

3、现场所选检测位置与检测方案不符;

4、检测流水号或桩(点)号输入有误;

5、数据实时上传过程中出现中断或停止;

6、单桩竖向抗压和高应变法检测过程中出现桩头爆裂;

7、钻芯法检测过程中钻芯孔偏离桩身,无法钻至桩底;

8、钻芯法检测持力层岩石芯样破碎,无法取样验证强度;

9、钻芯法检测水泥搅拌桩,芯样破碎无法取样;

10、其它异常或不合格情况。

(五)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做好检测服务工作,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的规格、数量以及出具检测报告的具体期限,并按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在打印检测报告前,应当按《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监管要求》(附件4)做好资料上传。检测报告需要在检测管理系统里出具的项目,将报告内容上传到检测监管平台,获取唯一标识码后方能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不在检测管理系统里出具的项目,需要上传关键页内容取得报告标识码,打印关键页作为正式报告的一部分内容。没有唯一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检测报告须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六)规范收样行为。严禁检测机构在检验场所范围外收取委托样品,避免委托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遗漏、混淆、损伤或被调换。对于有龄期要求的样品(如混凝土立方体抗压试件、混凝土抗渗试件、砂浆抗压试件等),除另行通知外(如春节期间)严禁检测机构以服务名义提前收取样品。

三、实施检测能力验证,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一)工程基桩检测结果验证。同一单位工程的基桩完整性检测与承载力检测应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实施,以便于基桩检测不同方法之间的相关验证。

(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检测机构应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以及市住建局等单位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活动。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参加后未按时提交验证结果或验证结果意见为“不满意”的检测机构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书面申请并征得组织单位同意。

(三)实施监督检测。市住建局将采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全市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的费用由财政拨付。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原则上不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进行过检测的检测机构实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市住建局每年将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业务承揽、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检测记录以及检测服务等内容。市质监站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开展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室工作、现场质量检测工作以及检测报告出具等。检测机构必须认真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检测过程监督抽查。检测方案上传检测监管平台后,监督机构根据检测方案的检测计划情况,安排监督员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检测记录等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并填写《建设工程检测现场检查评价表》(附件5)。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行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及时签发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监督机构未到场抽查的,现场检测可按原计划正常进行。

(三)纳入诚信体系管理。严格按照《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东建〔2017〕4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建〔2017〕9号)等规定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东莞”等平台进行公示。

五、本通知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检测机构检测操作管理指引

2.检测不合格情况反馈表

3.现场检测异常情况反馈表

4.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监管要求

5.建设工程检测现场检查评价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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