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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来源:邯郸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8-02-27 14:30:33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坚决制止建筑市场各类违法“乱象”,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市建设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8年1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坚决制止建筑市场各类违法“乱象”,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建筑业企业市场信息管理

(一)凡在邯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业务的施工、监理等企业,须持有效企业资质证书或有效证件,在资质管理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企业(本地和外埠施工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10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基本信息录入。(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中标项目信息、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信息、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送变更信息。录入信息作为企业业绩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须加大对建筑市场动态监督检查力度,对本地和外埠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大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日常巡查。重点监督招投标、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和工程款、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等重点环节,严格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各类人员上岗证情况,依法查处违法发包、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对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罚(处理),并计入诚信系统不良记录。采取清出我市建筑市场或市场禁入、资质降级等处置措施,处理意见向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上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三)加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实行计算机网络投标报名,实行五个公开(即招标信息公开;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标条件公开;招标组织机构和评标纪律公开;中标结果公开,实行中标公示;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电话和招标监督人员纪律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学习先进经验,积极推进EPC等招标方式。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专家资格实行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存在不公正评标和违反评标纪律的,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建立市场诚信体系

(五)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建筑业企业诚信教育,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系统完整的建设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将所有在邯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均纳入到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

(六)综合应用信用评价。制定《邯郸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全市所有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工作,重点考核企业业绩、安全、质量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行为,将建设类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量化后形成信用分和信用等级。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国有资产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和企业融资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评价差的企业加大监督频率,其中外地企业评价结果抄送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七)强化“标后”监管。在加强招标过程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中标后的管理,加强对标后合同履约、备案人员到位、资金支付的监管。

(八)加强施工单位用工管理,保护农民工权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实施对在建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常态化检查,必须落实“实名制”制度,为每个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不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造成农民工讨薪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记入施工企业诚信管理不良纪录。

(九)加强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工程项目动态监管,企业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施工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立项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制度。

加快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新项目。

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十)一是大力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工程参见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行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三抽查一到位”质量监管制度(即抽查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到位),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和关键部位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二是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确保设计质量,规范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行为,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同时,加大对设计单位“阴阳”图纸设计行为查处力度,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建设行为。三是严格检测人员考核,提升检测行业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检测机构及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加强动态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四是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突出对装配式建筑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落实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以“全国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城市”为契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作用,强化施工现场监理职责落实。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建立严格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全面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

(十二)严格控制建筑材料质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提倡新型材料和本地建筑材料的应用,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定期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同时报送工商、质监部门。

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稳步提升。

(十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精细化管理,突出抓好重大安全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务企业安全生产、应对突发事件五方面的监控和管理工作。通过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预防高处坠落、打非治违、村镇建筑工程和拆迁工地等专项整治工作,分季节加强重点环节部位的预控和监管,完善项目经理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七、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文明建设标准化管理

(十五)落实各方建设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标化工地”的创建工作,严格实行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水平。落实各方建设主体责任,确保创建质量。从2018年起中心城区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全面实行标准化工地创建,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情况,每年创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标准化工地。

(十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整体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到岗。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100%”、“四个必须”、“八个到位”。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对违反建设扬尘治理的工程责任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八、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十七)建筑市场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推进电子政务,改进监管模式。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建立六大平台:即建筑市场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市和区县两级管理部门远程协同监管平台;分包工程、劳动力价格等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新材料、新工艺、材料价格收集、发布平台;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执业人员等单位和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平台;监管和服务综合信息数据平台,全面实现计算机查询、统计、分析、显示和监管的管理功能。

(十八)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反复性强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活动。将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查处重点,依据住建部〔2014〕118号文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投标和围标串标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行为,签订阴阳合同和不按期进行结算行为,以及劳务用工管理中私招乱雇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罚款,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计入信用档案等相应措施。

(十九)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转变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到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执法,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严格责任追究,服务质量差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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