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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预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镇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03-06 14:58:42

甬资交管办〔2017〕2号

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227号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开放竞争,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预公示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预公示暂行规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附件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

预公示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开放竞争,避免招标文件中出现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决定对招标文件实行预公示,有关规定如下:

一、预公示的适用范围

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预公示的内容

招标人(在委托权限内,均含其招标代理机构、代建单位)应按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标准)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并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发包内容和范围、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资格审查办法和标准)、项目需求和说明、合同主要条款,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特别是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资格条件的业绩、奖项等;采购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引用的参考品牌及生产供应商)。

三、预公示的程序

1、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备案招标文件前,应先通过登录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工程交易平台”,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bidding.gov.cn)招标文件预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备案审查时间。招标人应在公示的招标文件加盖公章。

2、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提出,注明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并留下具体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3、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应注明理由,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作为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资料的组成部分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备案。

四、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招标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可要求招标人采取专家论证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备案文件进行审议。专家论证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备案审查时间。

五、本规定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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