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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建工(2018)37号

来源: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18-03-06 16:11:56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渣土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2月24日

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持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以明确施工扬尘主体责任为抓手,通过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不断提升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加快打造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作贡献。

二、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目标

根据《厦门市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6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地扬尘防治主体及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扬尘防治经费保障,强化扬尘考评结果应用,实现工地扬尘防治7个100%的要求,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三、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施工扬尘防治责任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称“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落实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专项费用,并将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监管内容及目标,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对按规定无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一经发现有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三)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区域、各分部扬尘防治责任人;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占道施工工地应新建交通疏解道路,做到“占一还一”,且新建的交通疏解道路应与占用道路建设标准一致,满足沥青摊铺条件的路段应加铺沥青,并设置符合标准的交通标志线、标志牌及安全设施,确保施工期间疏解道路路面整洁平顺、交通安全顺畅,做好道路保洁,避免产生道路扬尘污染。

在工地项目的大门口或工地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按规定合理使用扬尘防治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四)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扬尘防治监理实施方案,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扬尘防治监理工作记录备查。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五)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四、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一)房屋建筑工程工地

1.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2.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搅拌,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4.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归堆,如无法当天清运,需进行覆盖。

5.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6.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网膜覆盖。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 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7.施工现场进行基坑开挖、砂浆搅拌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及时进行降尘。

8.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9.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建筑施工主体结构高度每超过10层要在外脚手架上设置喷淋系统。建筑物总层数低于10层的,应在外脚手架最高处上设置喷淋系统。

10.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通知,及时启动雾炮车、洒水车及喷雾设施。

(二)市政道路工程工地

1.市政道路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时应当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2.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3.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4.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

洒水降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5.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6.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优先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7.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8.路面破除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9.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10.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车辆。每千米施工段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并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要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通知,及时启动雾炮车、洒水车及喷雾设施。

(三)拆除工程

1.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及拆除工程实际,组织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扬尘控制具体措施和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人工拆除、爆破拆除建筑物时应当逐层分段进行。

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

4.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5.拆除施工中应当全程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

6.拆除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并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

7.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8.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五、加大施工扬尘防治监管力度

(一)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要高度重视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和《厦门市建设工程建筑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监督检查。要建立施工扬尘检查工作台帐,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点评,通报检查结果。

(二)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应约谈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停工改正且拒不整改、或同一企业2次以上(含2次)被责令改正的,监管部门应于最后一次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施工扬尘问题报告表样式详见附件)报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由我局约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情况信用信息录入我局、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信用评价系统。

六、强化施工扬尘防治责任追究

(一)对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由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需报市建设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施工项目没有按规定时段、或按市环保委下达的启动

轻微污染天气响应要求,及时启动雾炮车、洒水车及喷雾设施的,被监管部门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记入不良行为。

(三)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工地扬尘考评中,根据现场考评得分(不含整改分)情况,对施工单位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具体是:分数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记录不良行为P6档一次;分数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记录不良行为P5档一次;分数高于85分(含85分)的,记录良好行为C3档一次。监理、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同等记录不良行为。

(四)因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措施,造成施工扬尘污染,被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实并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具体是: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一个月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记录不良行为P6档一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每次违法行为记录不良行为P6档一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每次违法行为记录P5档一次。

(五)对因扬尘问题被通报批评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注册人员及其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附件:

施工扬尘防治问题报告表

工程项目名称                           形象进度                 
建设单位  
项目扬尘防治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扬尘防治负责人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项目扬尘防治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扬尘防治检查存在问题      
处理情况      
填报单位意见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本表由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市建筑废土站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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