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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2018年第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建设网 2018-03-08 11:33:06

湘建建函〔2018〕5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节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可控,我厅定于2018年3月上旬开始开展以节后复工为重点的第一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检查责任主体节后复工责任落实情况。检查项目是否落实“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复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不复工、隐患未消除相关项目责任未签署复工意见不复工”要求。严厉查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未对项目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未经复工申请擅自复工的行为;检查节后在建项目排查情况和申请复工项目核查情况。严厉查处监督机构对不具备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予以复工的行为。

(二)检查是否按照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本地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项目全面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查处未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查处存在无资质、超资质或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业务以及存在“三包一挂”行为的项目。

(三)检查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及整改情况。检查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深基坑、高边坡、高挡墙、支模架、脚手架、临时用电、施工消防等重大危险源情况。严厉查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查或检查存在隐患未消除而擅自复工的行为。

(四)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严厉查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尤其是项目经理、总监(总监代)不到岗履职或无有效履职记录而擅自复工的行为。

(五)检查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检查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封闭、建筑垃圾是否分类堆放、道路是否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是否设置冲洗设施、裸露土地是否覆盖、绿化、土方开挖、拆除工程防治措施是否到位、搅拌楼生产是否实施封闭并采取防尘措施等情况。

(六)检查易地扶贫搬迁稽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检查2017年第四季度督查项目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查安排

(一)抽查项目。采取“四不两直” 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检查施工项目。采用网上平台抽取、巡查方式确定4个在建工程项目,抽查2个县市区。组织专家重点检查节后项目复工情况。抽检的项目现场完成监督规范化考核和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符合率检查。

(二)监督规范化考核评分。本次督查项目作为监督规范化比对现场的考核项目,不足10个的由我厅建管处会同省质安监总站在信息平台和各地上报的考核综合评价信息以及项目台帐中随机抽取补齐(其中县市项目不少于2个),省质安监总站在对各地考核项目进行监督规范化考核评分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综合评价。

(三)反馈意见。督查组向受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督查意见,并视情况下发执法建议书。督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整改到位,严格对单销号,按时限要求落实督查组执法建议,并将整改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厅。

(四)督查通报。根据各市州受检准备情况和实地督查情况,下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将函告当地人民政府。对市州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好得做法以及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将通过红黑榜公开宣传和曝光。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春节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建明电〔2018〕5号)要求,认真部署和开展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施工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节后复工前的自查自纠,工程项目复工前必须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各级监督机构要结合节后复工审查工作,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对受监工程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工作及录入情况将作为一季度监督规范化考核的重点内容。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于3月15日前将2018年一季度湖南省建筑业情况统计表以及2018年本地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部署情况和节后复工开展项目监管情况上报省厅建管处。

联系人:李 煌 联系电话:0731—88950060

邮 箱:jstjgc@126.com

附件:2018年一季度湖南省建筑业情况统计表.xls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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