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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3-13 11:52:23
渝建〔2018〕11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自2012年7月正式运行以来,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自律,加强了招投标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推动了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信用建设,更好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现将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实施单位变更
由于机构职能变化,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实施单位调整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奖励信息条款
(一)市级工法的评价标准调整为:“编写市级工法第一个得4分,第二个得2分,第三个得1分,第四个得0.5分,第五个及以上均得0.2分。”
(二)地方标准的评价标准调整为:“第一个得4分,第二个得2分,第三个得1分,第四个得0.5分,第五个及以上均得0.2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为符合房屋市政领域发展引导方向的施工技术。
(三)对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第二主编减半得分,参编单位按四分之一分数得分。其中,同一企业编写多个市级工法或地方标准,按个数计分时主编、第二主编、参编优先级依次递减,得分取最大值,具体得分如下。
 
第一个
第二个
第三个
第四个
第五个及以上
主编
4
2
1
0.5
0.2
第二主编
2
1
0.5
0.2
0.1
参编
1
0.5
0.2
0.1
0.05

(四)除鲁班奖和安装之星外,其他奖项评价有效期从两年改为一年。
三、处罚信息条款
(一)事故的评价标准调整为:“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被认定有责任,或责任认定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达标。分别1次扣5分、10分、20分,有效期一年。”
(二)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增加:“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不合格。1次扣2分,有效期一年”。
(三)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增加:“被人民银行等单位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1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从当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重新计算得分。市、区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标准调整内容的宣贯和实施衔接工作,保障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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