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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代拟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2018-03-13 13:46:17

为更好贯彻实施《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增强省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宁波市住建委代拟起草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代拟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直接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404707897@qq.com,也可以传真至89180698,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

附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代拟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代拟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结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有关规定,就我市贯彻落实省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省条例的重要意义

省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将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农村危房治理纳入到管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开展城乡危旧房治理的重要依据,是推进我市城乡危旧房治理、维护城乡公共安全的重要支撑和法律武器。当前,全市正处于“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各区县(市)要紧紧抓住省条例出台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城乡危旧房治理,切实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要认真组织开展宣传,让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全面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人人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施工许可或备案制度

装修施工许可或备案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点,必须严格落实,强化监督。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多业主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书面委托或授权业主委员会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单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代建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备案资料报送备案服务点或网上办理备案。市和区县(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机关事务管理、国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违反施工许可或装修备案行为,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整改或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的,应当将违法行为通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

三、全面开展城镇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情况排查建档

在全市开展第二轮城镇危旧房大排查,抓紧研究制定第二轮城镇危旧房排查实施方案,推动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排查、建档全覆盖。市和区县(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机关事务管理、国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通过“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http://fw.nbjs.gov.cn)”进行建档,对排查为疑似危房的,应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已在我市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备案的鉴定机构可以登陆“宁波市住建委网站(http://www.nbjs.gov.cn)上查询;其中:公共建筑和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住宅房屋和其他非住宅房屋(含建筑幕墙)的排查、建档以及应急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责任主体。要按照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基本要求,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建档;对排查为疑似危房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限期鉴定或者督促解危通知书。

四、继续加大城镇危房动态解危工作力度

隐患是潜在的危险,必须加大对已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解危力度,稳步减少危房存量,建立危房解危动态管理台账。城乡非住宅危房解危,按照“谁产权、谁负责”的要求,制定解危计划,落实解危措施,并及时将解危情况报市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和区县(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机关事务管理、国资部门以及中央和省直单位负责督促或组织本部门、单位、行业、领域的危房解危工作。要加大既有房屋的排查巡查力度,重点加大装修巡查和2000年以前竣工交付使用危旧房屋的巡查,严防新的破坏房屋结构情况发生,加强从源头上控制危房增量,落实城镇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考核补助经费。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严格控制以动态监控作为临时解危措施的城镇危房总量,已经实行动态监控的危险房屋做到只减不增;新增的危险房屋纳入动态监控的,按照“增一减两”要求,实行区县(市)总量控制,即新增一处动态监控的房屋,必须减少原动态监控房屋两处的要求,确保动态监控的危险房屋逐年减少,推进实质性解危。

五、加大对农村自建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农村房屋是当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难点,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2017年9月1日省条例施行前,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2017年9月1日后的,应当在2018年5月底前补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

六、切实加大农村困难群众危房解危力度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解危是实现中央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重点工作。要准确认定危房改造对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以2017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两个时间节点进行把握。2017年1月1日前,区县(市)民政部门已经认定为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均可以列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农村困难家庭在危房解危期间已经脱贫的,仍按农村困难家庭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收回不调整;原不属于农村困难家庭的,但在农村危房解危期间因病、因灾等因素致贫返贫的新增农村困难家庭,纳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解危年度工作计划,确保至2017年底,登记在册的农村困难家庭的危房全部得到解危。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在原房屋已经拆除且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或调换的,市和区县(市)财政可以按照拆除重建补助标准进行补助。2018年1月1日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按原渠道由属地政府统筹安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危房鉴定技术支持。

七、加快建立农村危房治理长效机制

严禁农村危房将动态监控作为解危措施。农村危房治理腾空数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危房总量的30%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同时落实防止回迁回流责任人,对已腾空的危房门窗实行封闭,周边设置警戒警示,并在该危房显著位置公布防止回迁回流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已经腾空的农村危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证据保全协议+”的方式,依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在2018年6月底前全部予以拆除;属于历史建筑的,要及时封关,防止人员回迁回流。对2017年省、市实施“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后,采取拆除重建、修缮加固措施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给予过渡安置费等补助。采取修缮加固措施的,应当在修缮加固完成后,进行房屋安全复核鉴定。经鉴定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维修加固责任单位(人)负责解决;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解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同意做鉴定的,应当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出具书面承诺书;属地政府委托的专业机构认为房屋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房屋安全复核鉴定。要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综合保险制度。2018年底前,各区县(市)要对排查为疑似危房的建立农村住房综合保险;2019年底前,要全面建立农村住房综合保险,推动城乡住房保险一体化。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房屋网格员管理制度,落实网格员考核补助经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村一片区、一组一网格员”要求,确保农村房屋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八、加大对城乡危房拆除重建的支持力度

拆除重建是从根本上消除城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关键途径和长效机制。城镇危房采取拆除,并通过“拆一建一”方式实施解危的,其不动产登记证证载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变更、核发,证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原证确权范围内简化登记手续并按现状进行变更登记;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且不改变使用用途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原合法建设且已经确权的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原则上应按照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危房拆除重建的,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并可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积极和妥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是减少或避免人员和财产损失的重要举措。按照区县(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机关事务管理、国资部门负责本行业,住宅房屋和其他非住宅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任务分工,当房屋存在以下危险时,相关主体可以认定为现实危险:

(一)整幢房屋危险性等级已经鉴定为D级,且鉴定报告明确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

(二)在市政府发布台风二级以上预警响应时,整幢房屋危险性等级已经鉴定为D级,但未明确要求停止使用的;

(三)整幢房屋危险性等级已经鉴定为C、D级,且房屋整体倾斜、承重构件开裂及结构性破坏呈加剧趋势的;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观测后发现裂缝、沉降、倾斜有明显加剧趋势、且无收敛趋势的;

(五)违反省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市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禁止行为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造成结构安全隐患且房屋内也无人居住的;

(六)其他依法或经专业机构开展短期倒塌风险评估认定为现实危险的;

被认定为现实危险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十、切实加大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处罚力度

多业主住宅房屋以及经营性房屋安全属于公共安全,公安、综合执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以房屋建筑竣工验收交付时间为界限,突出管理为重点,房屋建筑竣工交付后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自2018年6月底前全部划转市综合执法部门,实行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对违反市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行为,应按照从严从重处罚要求,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主体的信用联合惩戒力度,确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凡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公共安全的信用信息管理,市级各部门要全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构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所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主体都要纳入到信用信息联合惩戒范围。房屋转让时,房屋转让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房屋转让人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未按属地行政部门要求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房屋转让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对经排查发现为疑似危房、有关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通知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开展鉴定;房屋所有权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委托鉴定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省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严格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

房屋安全鉴定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设计、施工、检测等多门专业知识和检测手段,综合考虑设计、施工、使用、环境等因素,依据鉴定标准对房屋固有的安全状况作出客观评定。市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从严从紧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切实提高房屋安全鉴定质量,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法制意识,科学合理地确定危险房屋鉴定等级标准,严禁高套或低定,造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解危难度增加或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要切实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支持通过行业自律方式,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市场价格,防止恶性竞争,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质量。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应实行回避制度,已经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不得再接受委托开展复核鉴定。原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不得再对其勘察设计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或复核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或复核鉴定应当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进行,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十二、切实加强危房信息互联互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农村“三居”工程等专项行动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统筹建立并深化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登陆“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查询房屋使用安全状况。对信息平台公布的C级、D级危房的,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不得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相关证照或登记备案手续。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平台已公布为C级、D级危房的,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应严格落实问责机制。房屋所有权人将危房拆除或委托开展房屋安全复核鉴定后,不属于C级、D级危房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拆除情况核实或收到鉴定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信息平台撤销相关信息。

本意见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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