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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哈尔滨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3-16 13:23:01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开展评标专家从业信息采集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系统,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评标专家抽取和聘用等方面,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从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

二、工作内容

(一)评标专家信用信息采集

本《方案》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参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评标工作的经济、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评标专家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由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投标协会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和培训测试过程中实时采集。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

基本信息是指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专家编号、个人简历、职称、执业资格、主要业绩、专业类型、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评标专家在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和参与培训测试过程中,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违反评标相关法律法规、未通过测评考核,受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

评标专家的信用评价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按照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记录期为1 个月、3 个月、6个月、1 年和长期。记录期为一年的评标专家,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的,记录期满后恢复基本状态; 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通过的,维持记录状态。具体考核内容按本《方案》附件《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指标》执行。

(四)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参照信用评价结果,应将信用档案中处于不良行为记录状态的评标专家,排除在随机抽取的范围之外,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参照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范围。各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抽取工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管理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内容,涉及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任务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有序推进。

(二)相关部门对评标

专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至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由省专家库管理部门及时转送至各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实施联合信用惩戒。鼓励采用网络信息系统建立电子

化的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强化信息共享。

(三)各评标专家抽取

终端应加强抽取软件技术支持,完善技术条件,按照信用评价记录的要求,设置相应惩戒功能,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附件:《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指标(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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