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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2018-03-16 13:46:42

长建安监[2018]7号

市站各科室,各区县(市)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确保架体的安拆、使用过程安全,有效防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落实专业分包单位的主体责任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分包单位应与架体产品鉴定评估的完成单位相一致。

2、专业分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与所承接业务量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个工程项目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各1人进行现场管理,相关人员应持证上岗。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历次提升、下降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架体作业过程中,专业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状况,严禁冒险、违章作业。

4、专业分包单位应提供合格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安全装置和构配件,每次架体进场时应进行自检并提供相应的自检合格证明、标定报告、构配件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5、专业分包单位应负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升降作业,以及对架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专业分包企业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所属项目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建立检查台账。

二、加强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型式和结构的管理

1、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评估),未经鉴定评估的架体严禁使用。

2、架体型式、结构构件及构配件应与鉴定评估证明和产品说明书相一致,不得私自改变架体式样,不得调整构配件参数。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具有相应的合格证。电动葫芦、防坠器、同步控制装置等铭牌齐全,在标定有效期内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架体的抗风、防倾覆构造措施,定期对安全装置的有效性、可靠性以及防雨、防砸、防尘措施进行检测。

三、严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程序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应符合要求,专项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方能指导施工。提升高度超过150m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场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进场验收,架体型式及构配件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场安装。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前,应履行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把关。专业分包单位应在架体安装2个工作日前,将安装时间、专项方案、已审查合格的专项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报告等资料报告至安全监督部门。架体首次安全完毕及使用前,应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架体每次升降时,施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履行作业前检查验收和升降到位后投入使用前的检查验收程序。

四、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管

市站各监督科、各区县(市)安监站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建立架体产品技术档案和管理台账,加强监督、严格措施,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鉴定评估、架体型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架体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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