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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的通知

来源:天津建设网 2017-01-25 10:19:23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调整如下:

一、资信标分为企业资信和建造师个人资信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

施工总承包招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资信标内容进行评审。专业承包招标资信标暂不设置企业良好信用评价评审内容,待实施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恢复专业承包招标资信标中对企业良好信用评价内容的评审。

二、评标时,资信标中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指定业绩库提供的内容为准。

施工企业应在开标5日前向指定业绩库提供本单位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保证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录入内容进行核对和补充。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未核对和补充所发生的遗漏不予补正。

三、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同类工程的规模和范围进行合理描述。

施工企业在投标中所编制的资信文件,在如实反映良好信用评价信息的同时,也应如实反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同类工程业绩、信用等级评价可多次使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记录,中标后不可再次使用。

五、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工程奖项对应正项目经理加分,获奖的工程应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同一工程获多项工程奖项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最高奖项;提供多项获奖工程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同类工程业绩和所获奖项以联合体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提供的内容计分,企业资质等级相同时,可以任一方提供的内容计分。

六、不良信用记录按次重复计算,累计超过6分的按6分减分。

七、企业同类工程业绩长期有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评价有效时限为自获奖证书、文件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的认定,按本通知附件一执行。

不良信用记录采集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其时限及有效性认定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发文件(通报、处罚)内容为准。

八、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2月19日《市建委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津建招标〔2016〕7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1.各省份省级建筑工程奖项清单



项目

省份名称

奖项名称

1

北京市

长城杯

2

上海市

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

3

天津市

海河杯

4

重庆市

巴渝杯

5

安徽省

黄山杯

6

福建省

闽江杯

7

甘肃省

飞天奖

8

广东省

金匠奖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优质工程奖

10

贵州省

黄果树杯

11

海南省

绿岛杯

12

河北省

安济杯

13

河南省

中州杯

14

黑龙江省

龙江杯

15

湖北省

楚天杯

16

湖南省

芙蓉奖

17

吉林省

长白山杯

18

江苏省

扬子杯

19

江西省

杜鹃花杯

20

辽宁省

世纪杯

21

内蒙古自治区

草原杯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夏杯

23

青海省

江河源杯

24

山东省

泰山杯

25

山西省

汾水杯

26

陕西省

长安杯

27

四川省

天府杯

28

西藏自治区

雪莲杯

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天山奖

30

云南省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31

浙江省

钱江杯

32

香港特别行政区

/

33

澳门特别行政区

/

34

台湾省

/

 

附件2

2.资信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

1、企业同类工程业绩

(1) 企业工程业绩、承建过的建设项目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5个以下(不含5个)的,1分;

(2) 企业工程业绩、承建过的建设项目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5个以上(含5个)的,1.5分。

2、企业良好信用评价

(1) 获得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级企业的,2分;

(2) 获得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B级企业的,1分;

(3) 获得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C级企业的,0分;

(4) 获得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D级企业的,-1分。

3、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评价

(1) 在津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的加3分;

(2) 在津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奖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的加2.5分;

(3) 非在津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以及我市金奖海河杯的加2分;

(4) 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的加1分。

4、不良信用记录

(1)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上一年度被书面确认在本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项记录减1分;

(2)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上一年度国内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每项记录减1分。

(3)建造师(特指参加本次投标的注册建造师)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上一年度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项记录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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