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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2018-03-20 13:45:17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更好地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海绵城市建设整体效果,实现2020年和2030年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94101424@qq.com,也可传真至89180684。

附件:《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3月16日

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发〔2016〕111号)等精神,为更好地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提高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确保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保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设计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及审图管理、建设管理等工作。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海绵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两证一书”等规划管理。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划拨或出让时必须附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含海绵城市要求的规划条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所有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覆盖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的年径流总量75%总体控制率执行,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前后的大体一致。

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相关规定,落实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内容。海绵城市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宁波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20)》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上报市规划部门。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相关总图在竣工核实前报规划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在出具地块总平面图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在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中,应重点审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目标的一致性,以及海绵设施用地规划布局方案的可行性。

市规划部门在出具地块总平面图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在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中,应重点审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规划目标的一致性,以及海绵设施用地规划布局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规划部门提出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调整申请。

1、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2、建设用地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3、建设用地区域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4、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在对周边区域所能承担年径流总量控制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的;

5、其他确须调整的。

调整应在保证该片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批、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原则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应先向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径流总量控制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设计及施工图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城市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方案设计评审时,应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要将生物滞留设施、透水铺装、绿色屋顶、调蓄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工程措施必须进行专项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文件中应落实地块规划建设指标,合理选择海绵设施类型及设施规模,应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题研究(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控制目标、设施布局、设施规模、规划方案审批文件等,重点说明海绵设施的规模及布局能够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要求),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应提供按照规划审批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完善的详细设计(包括海绵设施设计、技术选择等),未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题篇章,在设计图纸中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海绵城市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和把关,未按相关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审查不能认定为合格。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设计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到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审批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海绵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须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进场原材料必须经中介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必须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中配套的海绵设施工程加强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要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对工程实体施工环节进行检查,不得出具降低海绵设施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重大变更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才能实施。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工程,住建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管理单位。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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