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建管〔2018〕4号
各建筑业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决定建立市本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制度(暂行),现印发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
二、工作措施
(一)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工资。
(二)实行实名制管理
各施工企业应根据《关于实施衢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考勤制度(暂行)的通知》(衢建管【2017】50号)文件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机制。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办理工资卡,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
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下同)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将应付的当月人工费(工资款)汇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四)强化现场监管
1、落实建设单位清偿欠薪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总包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余款结算时间。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3、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劳资纠纷,督促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附件:
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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