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 行政审批(承接项目) |
所属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核准 |
子项 | |
实施机构 | 市住建委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权属划分 | 市级专属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培训情况及考核成绩是否符合规定的许可条件。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安全生产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及有关强制性要求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1、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事权来源 | 上级直接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