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 行政审批(承接项目) |
所属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延续) |
子项 | |
实施机构 | 市住建委 |
实施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权属划分 | 市级专属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许可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安全生产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及有关强制性要求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1、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事权来源 | 上级直接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