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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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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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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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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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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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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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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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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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的许可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建设行为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及有关强制性要求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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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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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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