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91号)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2018-03-30 14:23:04

晋建规字〔2018〕91号

各市规划局,晋中市规管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城乡规划“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全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入开展转型项目建设年活动,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建设项目落地,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我厅关于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权下放文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1.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不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向设区市、扩权强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加粗的为主要申请材料,未加粗的为非主要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或者选址研究报告

(需要提交选址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范围,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3.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如是本部门核发的则不需提供)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4.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规范办理流程,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办理流程为“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类型。城乡规划“一书两证”除本通知第二部分所列申报材料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收费。各市要进一步梳理规划审批办理流程存在的问题,优化和规范办理流程。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间。

(二)明确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办理的法定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从今年1月1日起,市县规划部门核发的所有“一书两证”都需通过山西省城乡规划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核发,确保规划许可信息管理二维码应用率100%。

(三)做好规划审批公示公开。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应当在网站和政务大厅向公众公开。按照住建部和我厅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在规划审批前要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所有不涉密项目的“一书两证”审批结果都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规划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一)加强规划审批的事中监管服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书两证”审批事项进行事中服务监管,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好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主动告知企业相关政策和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规划审批的各种问题,要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说明。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实行容缺管理,对“一书两证”申报材料中的非主要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先行受理审查,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交

如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关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重点检查审批时限执行、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等情况。

(二)加强规划审批的事后监管服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后,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建设单位放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尽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联合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城乡规划“一书两证”核发后需要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要求的,尽快办理变更手续。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对规划验线和“一书两证”变更的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三)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建设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在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承诺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存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伪造、涂改规划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结果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转型项目建设年和承诺制改革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规划审批工作对于我省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的重要意义,强化“四个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省转型项目建设年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做好跟踪服务。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强化规划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需市本级和所辖县

(市)办理“一书两证”的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要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材料申报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及时为项目核发“一书两证”,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四)抓好监督检查。按照我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我厅将开展“一书两证”审批专项督查,重点查处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中不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违规设立前置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办理时限超过法定时限、搭车收费等影响项目落地的问题,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要抓好市本级和所辖县

(市)“一书两证”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督查结果报我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9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