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来源: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04-02 14:55:0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通知

建办厅函[2018]1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有序做好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有关部署和要求,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事项,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取得切实效果。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办理程序。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机制,要求公文拟制时即明确公开属性,实现与公文同步拟定、同步审批(核)。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以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在规章印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责任,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情况。切实做好会议公开工作,建立利益相关方、专家、媒体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在开展重大改革制度研究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意见,并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公开相关内容等。定期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为开展业务工作、应对热点难点提供参考。

(二)建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将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了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和公开渠道,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确保信息发布权威、准确、全面,努力扩大公众参与,提高公开时效。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设定依据、标准、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行业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及时公布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简化企业资质标准等信息。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电子化申报审批,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及时对外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准予、延续、撤销等信息,完善常见问题解答内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四)强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年鉴》、中国建设报、“大城管”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文件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增设“政务咨询”专栏,公布咨询电话、政务邮箱等,建立公众互动平台,对标准规范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等进行解答,增强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性;指导各地建立集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功能于一体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拓展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渠道,打造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络。

(五)推进预决算及统计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公布2017年部门预算、2016年部门决算,并细化说明2016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及时公开2016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编发2016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

(六)主动公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完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制度,主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栏目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复文,其中2017年公开建议提案复文159件,较2016年多83件,办理结果公开比例为19.6%。

(七)积极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公开。一是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公布事故基本信息及相关企业名称。对较大以上事故,通报相关企业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公布查处督办通知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公开,主动公开2017年工程质量提升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三是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公开。截至2017年4月,有关省(区)、设区城市均按时披露了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5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全面披露了机构概况、业务运行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四是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典型案例。2017年共对资质资格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75家企业和76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对涉及安全事故责任的2家企业和4名注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发布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信息34条并及时将查处情况记入行业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八)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一是指导地方主动公开2017年住房保障信息,重点是棚改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信息。进一步强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体责任,梳理棚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等,及时公开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加强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有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并免费发放到每一户改造对象,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公开力度。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程序,规范答复意见,严格办理时限,做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提高办理质量。2017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924件,较2016年增加3700余件,主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标准规范、房屋登记、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等,均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未收到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复议案件28件,较2016年增加10件;引发行政诉讼案件47件,较2016年增加14件,复议、诉讼结果均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复议、诉讼请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暂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任何费用。

三、政策解读回应工作

一是不断加强新闻宣传。组织参加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吹风会5次,圆满完成党的十九大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工作;举办行业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气会16次;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相关文章200多篇,通过《新闻联播》播发有关报道或简讯34条。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制定预案、拟制口径、组织专家解读、加强与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协调沟通、做好事后评估等全链条工作机制。二是不断完善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热点事件处置报告制度,压实舆情监测处置责任,落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及时回应有关媒体关于“国家中心城市”的不实报道等重要舆情,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三是不断健全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在重要政策文件制发过程中,同步进行新闻解读,向社会解疑释惑,正面引导舆论,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拓宽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仍需不断丰富和细化,公开方式、内容仍需不断拓展等。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条例》《意见》《细则》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一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突出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二是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不断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公开方式和渠道;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主动解疑释惑,着力提升政策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