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一、企业自评
(一)自评机构人员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自评机构的评价负责人为企业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评价人员为具有相应能力(具有专职安全考核合格证)的人员。
(二)自评依据
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施工企业无施工现场时,应采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录A中表A-1~表A-4进行评价;
当施工企业有施工现场时,应采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录A中表A-1~表A-5进行评价;
通过各方面的评价得分后,按照附录B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的要求,形成企业自评报告。
二、考评主体考评
(一)提交资料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指具有房建及市政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应当向考评主体提交《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2)及企业自评材料。
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仅进行企业自评。
提交资料包括:
1、《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2);
2、由项目监督部门出具的《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的报告;
4、近三年企业承建项目台帐;
5、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进行自评的汇总表(附录B);
6、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7、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8、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需提供《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2)及由企业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自评报告及自评汇总表(附录B)。
(二)考评等级及评定标准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为优良的企业,施工项目必须有2项(含2项)以上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企业未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评或未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4、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1、三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二年无新建项目的;
3、企业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考评结果告知
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按照考评的具体程序确定企业考评的等级,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三、考评结果应用
(一)对施工企业考评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的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项目及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网站上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四)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相关文件要求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参阅: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