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规定,经我局审查和现场踏勘,现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告:
一、同意绍兴市越城区咸孚小吃店要求在解放北路520-1号设置招牌的申请,施工时间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4日。
二、同意绍兴市越城区兴炉电动工具店要求在解放南路1546号设置招牌的申请,施工时间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5日。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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